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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劳教分子在公安机关被收容审查的时间应折抵劳教期限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79-06-23 生效日期: 1979-06-23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发[1979]90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
  现将各地请示关于劳教分子在劳教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时间应否折抵劳教期限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是经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后又处以劳动教养的劳教日期,均应从宣布收容审查之日算起。即在劳教前的收容审查日数,应计算在劳教期限之内,一日折抵一日。本通知下达时已经解除劳教的,不必再作变动。  二、劳教分子在劳教前,多次被收容审查的,应以最后一次被收容审查(即与宣布劳教衔接的那次收容审查)的时间折抵劳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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