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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外国人拍摄一级品文物需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7-12 生效日期: 1979-07-12
发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文物局(文化局)、文管会、局直属博物馆、文物出版社:.
  随着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开展,人员往来日益频繁,许多外商和游客千方百计设法拍摄我国的文物,有的是为了印刷牟利,有的是为了重价出售,有损我国文物专利权。为此,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我局曾对《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摄影问题的规定》第二项作了具体说明。最近发现有些外商,利用种种名义,企图拍照我库藏珍品或未发表的一级品文物。为此,对外国人拍摄一级品文物再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是一级文物的拍照必须严格掌握。博物馆库藏一级文物和从展柜中提出一级文物给外国人拍照,都必须经国家文物局批准。
  二、在博物馆展厅内公开陈列的文物,可按照我局一九七九年关于外国人拍照文物的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绘画、纺织品、竹、木、漆器等文物,凡是过去本馆已经拍过照的,今后一般不要再重新拍照,经批准可以重拍的一律不得使用强灯光。
  四、各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为文物研究者提供研究参考的照片和为出版书籍提供给出版机关的照片应事先说明,一律不得将照片转给外国人或提供给外国出版机构。
  五、各出版单位与外国人签订合同,如涉及拍摄文物应事先作出拍摄计划,说明品种数量,经国家文物局批准。
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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