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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卫生标准》的几点补充说明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8-15 生效日期: 1979-08-15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一、大肠杆菌及致病菌检查问题.
  口服药品每克或毫升不得检出大肠杆菌。口服脏器制剂要作沙门氏菌的检查。至于其他致病菌如痢疾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在口服药品中暂不做规定。
  外用中药制剂每克或毫升不得检出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用于深部组织、创伤、溃疡面的外用中药制剂不得检出破伤风杆菌。
  大肠杆菌及其他致病菌检查按一次检出结果为准,一般不再抽样复验。大肠杆菌是粪便污染的指示菌,检出大肠杆菌,则证明药品被粪便污染,同时可能污染其他肠道致病菌。口服药品中污染的大肠杆菌一般是不均匀的或局部的,如若复验,则需另行抽样,有可能抽不到被粪便污染的产品,如以复验时未检出大肠杆菌作结论,实际就是允许产品可被大肠杆菌污染,这对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和制订药品卫生标准的目的是相违背的。因此,按一次检出大肠杆菌或其他致病菌即可做结论是合理的。  二、关于“活螨”的规定
  “口服药品不得检出活螨和螨卵”。重点是检查中成药蜜丸有无活螨污染。对螨卵暂不作检查。  三、关于杂菌总数及霉菌总数的规定
  “中成药的片剂、浓缩丸、冲剂等杂菌总数每克不超过1000个,霉菌总数每克不超过100个。”至于含有中草药原粉的各种片、丸、散等剂型其杂菌总数按每克不超过10,000个,霉菌总数每克不超过500个的规定执行。
  口服液体制剂将原规定改为:杂菌总数每毫升不超过100个;霉药和酵母菌总数每毫升不超过100个。
  未列入《药品卫生标准》的其他某些剂型,可参照同类剂型污染限量标准执行。  四、药品制剂使用的淀粉糊精、滑石粉、葡萄糖等辅料,可参照《药品卫生标准》中西药片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理问题
  各类口服制剂检出大肠杆菌或其他致病菌、活螨时不得出厂、销售、使用。在保证质量不影响外观性状的原则下,经过处理,检验合格的产品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出厂、销售、使用。外用中药制剂因检出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而不合格的产品可按上述情况处理。
  杂菌总数、霉菌总数暂以出厂检验为准。为解决合格边缘产品的争执问题,凡杂菌总数霉菌总数超过限量标准20%者,应作不合格处理,未超过限量标准20%的产品可作合格论。
  
附:关于检验方法的补充和说明
  1.样品取样量问题
  样品取样量在原检验方法中未作规定。规定为“一般样品取10克,贵重样品至少取1克”。
  2.杂菌、霉菌计数问题
  杂菌总数计数不包括霉菌,霉菌总数不包括酵母菌(液体制剂例外)。
  3.大肠杆菌检验问题
  现行的大肠杆菌检验方法暂不修改。这次讨论中提出的有关该方法改进问题尚待研究。
  4.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问题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血浆凝固酶试验中除作试管法外,增加玻片法。
  5.绿脓杆菌检验问题
  可不做细胞色素氧化酶试验和液化明胶试验。只作氧化酶试验和42°生长试验。
  6.破伤风杆菌检查问题
  按会上发的《外用中成药散剂破伤风杆菌检验方法初稿》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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