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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12-26 生效日期: 1979-12-26
发布部门: 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
发布文号:
 
  废旧物资行业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行业。建国以来,这个行业的广大职工,在党的领导下,艰苦奋斗,回收了大量废旧物资,对支持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节约新的原材料,积累建设资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起了很大作用。鉴于这个行业职工经常接触有毒、有害、又脏、又臭的废品,劳动条件差,工作艰苦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直接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从一九八○年元月份起,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废旧物资行业实行岗位津贴。凡直接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利用工作的专职或兼职职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不同的津贴(兼职的应低于专职的)。各级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人员不享受岗位津贴,但深入基层参加劳动的,按其参加劳动工种的津贴发给。 
  二、岗位津贴全国统一规定为三个标准,每人每天分别为三角、二角、一角五分。按出勤日数发给,不出勤不发。标准的划分应根据劳动强度大小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资的不同情况,参照北京市的做法,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财政局、供销社研究确定。北京市标准的划分:一类是废品收购员和从事杂骨、发渣、破布、烂纸、旧棉、废麻、旧鞋、废塑料、废橡胶、旧瓶子、废有色金属、废钢铁的挑选加工和打包人员;二类是专职装卸搬运工、报纸、书本挑选打包工以及锅炉工、售货员、基层单位的维修人员等;三类是基层单位的其他人员,如司机、驻厂员、收款开票员、后勤服务员等。经营废旧物资企业正式职工的岗位津贴从工资基金项下开支。代购员和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的岗位津贴从代购手续费和费用中开支。 
  三、各级废旧物资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解决好各种思想问题,认真做好发放岗位津贴的工作,以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回收废旧物资,变废为宝,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的积极性。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经常关心群众,依靠群众,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注意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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