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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1-24 生效日期: 1980-01-24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根据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决议的精神,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并于同年八月十一日由公安部公布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继续有效,必须贯彻执行。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个条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现在仍然适用。鉴于我国阶级状况和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实际上已经有了发展。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根据当前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建立,应适应基层组织的变化情况。农村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城市街道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厂矿、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按基层行政单位或生产组织设立。农村治安保卫委员会受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和公社公安特派员或公安派出所双重领导。  二、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应与街道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生产大队干部的任期相一致。  三、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向群众进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提高革命警惕的宣传教育。
  (二)宣传和组织群众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
  (三)宣传和组织群众制订、遵守治安公约和安全制度。
  (四)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组织治安联防,维护公共秩序,保卫要害部位的安全。
  (五)揭发、检举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六)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就地查破案件。
  (七)会同有关组织,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进行帮助教育。
  (八)协助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对被管制的、监外执行的、假释、缓刑的犯罪分子和戴着帽子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进行监督、管理、教育。
  (九)劝阻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对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应切实加以解决。对积极从事治安保卫工作成绩卓著的人,应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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