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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广西、河南等地公安厅、局反映,被判处徒刑的犯人投入劳改时,有的劳改单位要求送押机关办理户口和粮油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的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与此同时也停止了粮油供应关系。一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被判刑劳改的罪犯在交付执行时应附送结案登记表,在执行期间的变动情况应通知有关单位的通知》中规定,对投入劳改的犯人,“除……送达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以外,还应填写罪犯结案登记表,一并送达看守所,交付劳动改造场所。”按以上规定,今后劳改单位收押犯人时,凭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即可,不需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的转移关系。.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部队中部分无军籍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问题的通知
(1983年7月20日)
为解决部认中部分无军籍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问题,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部队现代化建设服务,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部队企、事业单位中无军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问题,可按照一九八○年九月三日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解决部分专业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办理。凡符合文件规定的,由驻军单位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在规定的指标内,严格按照条件负责审批。为此,请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局)或人事局于八月底前,将本地区驻军单位中符合条件的无军籍的专业技术干部人数报劳动人事部,以便下达指标后,开始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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