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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4-29 生效日期: 1981-04-29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当前,港澳同胞到内地申请公证证明收养子女等事务的日趋增加,为做到真实、合法,保护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经与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研究,并征得我驻港有关机构的同意,对港澳同胞到内地申请公证证明收养子女等事务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身份分别由下列单位或律师出具证明:  一、我驻港澳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中国银行、华润公司、招商局;澳门南光公司澳门南通银行)的工作人员,可由所在机构出具证明。.
  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和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可由其所在地社团出具证明。
  三、社会上一般群众可以委托律师办理证明。这些律师是陈子钧、张永贤、何耀棣、廖瑶珠(女)、阮北耀、胡百熙、练松柏、翁家灼。
  以上通知望转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遵照执行。我部公证律师司一九八0年三月三日(80)司公字第19号《关于几个涉外公证问题的批复》第三条意见作废。
 198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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