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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办法(二次修订草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2-19 生效日期: 1983-02-19
发布部门: 电子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83]电科字03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电子工业广大科技人员、工人、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研、新产品试制工作的发展,使电子技术更好地为国防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为四个现代化服务,根据国家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奖励条例和管理办法,结合电子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简称“电子工业科技成果”,下同),包括:  (一)电子科学技术方面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  (二)重大科研项目和可以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以及取得明显技术经济效益的科研管理、生产管理、物资管理、财务管理、标准、科技情报、可靠性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三)电子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的测试、计量方法和分析方法等技术成果;  (四)重大的技术改进成果和电子技术新应用成果等。
 第三条 对受到上级部门奖励的科技成果,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资料档案。对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按其所作出的贡献大小记入本人技术考核档案,作为晋级、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电子工业科技成果评选条件  申报电子工业科技成果,必须满足如下条件:理论成果和管理科学方面的成果,须经实践验证并取得显著效果;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新产品科研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新产品必须经过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鉴定。鉴定、定型除采用开会形式外,还可采用由主管部门、任务提出单位、同行组成的验收组验收的方式。  科技成果的鉴定、定型按国家和部颁布的鉴定定型办法所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 电子工业科技成果的奖励  电子工业科技成果奖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种。  特等奖:对国防建设、国民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并在技术上达到或超过世界先进水平;或年经济效益在一千万元以上者。  一等奖:作用意义同上,其经济技术指标居国内领先地位,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年经济效益在一百万元以上者。  二等奖:对国防建设、国民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其技术经济指标在国内居领先地位;或在生产上取得突出经济效果,年经济效益在十万元以上者。  在科技成果评选中,对技术水平、作用意义和经济效果,既要综合考虑,又要有所侧重。对科研和新技术,应侧重技术水平;对理论项目要侧重创造性;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则侧重终济效果和使用效果,如产品的成本、可靠性等。  同一等级内奖金的多少主要视项目解决的技术难题的多少、难度和规模的大小,以及所创造的经济价值大小而定。  项目技术难题的多少和难度、规模的大小,可用同类项目平均计划工作量来近似表示(单位:人·年)。其奖励等级及奖金范围可以下表作为评定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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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金(元)┃    同类项目平均计划工作量(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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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级       ┃100以上 ┃51~100 ┃ 21~50 ┃ 10~20 ┃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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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等   ┃20000  ┃10000~ ┃4000~ ┃2000~ ┃1000~
          ┃以上  ┃20000  ┃10000  ┃40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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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等   ┃10000  ┃5000~ ┃2000~ ┃1000~ ┃500~
          ┃以上  ┃10000  ┃5000  ┃2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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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等   ┃5000~ ┃2000~ ┃1000~ ┃5000~ ┃300~
          ┃10000  ┃5000  ┃2000  ┃10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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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人数主要指科技人员数(包括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对于直接参与人员较多和进度快、完成得好,以及难度较大、达到水平较高的科技成果项目,其奖金可在规定范围内适当提高(由评审小组定)。  以创造经济价值定奖金的项目,其奖金应根据该项目的作用意义大小和技术水平的高低为所创造的年经济效益的0.5~1%。  凡受奖项目由部统一印发授奖公报和发给奖状、奖金。
 第六条 奖励原则和奖金分配  科研成果的奖励,应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金主要奖励直接参加成果的研制人员,其所得部分为奖金总额的55~75%。奖金的分配应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特别应奖励为取得成果作出创造性劳动的主要人员。  凡由跨部门的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该项目主要负责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后,提出奖金分配方案,报授奖部门审批(或在“科技成果报告简表”第六栏中填写)。同一部门内几个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分配奖金。  对外协加工,提供通用原材料、另部件,以及配合研制的使用部门等一般协作单位,不在奖励之列。
 第七条 同一项目(包括技术上基本相同的系列及派生系列产品)或同一(类)技术,一般不允许重复获奖。如在技术上确有新的突破和发展,使原项目水平有显著的提高或取得突出的经济效果,符合第五条规定者可以例外。  一般性产品和设备的仿制,在性能指标无显著改进的不予评奖;仿制难度很大并达到或超过原性能指标者可以申请参加评奖。  凡不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自制自用设备、仪器、元器件、工艺、测试方法等成果,一般不参加部电子工业科技成果奖评选。但具有显著技术经济效果者,基层可以奖励。  有碍社会道德风尚、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项目,一律不予奖励。  凡获得“电子工业科技成果奖”的项目,基层不再发给奖金,已发过奖金者,应予扣除。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电子工业科技成果的申请,评审,批准程序:  先由基层单位(厂、所、院、校)技术(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向主管部门(工厂、研究所报工业管理局、部属院校报部教育局、直属研究所报部科技司,医院报部卫生处,物资保管报部物资局,基建、环境保护项目报部基建司,财务管理项目报部财务司,地方单位报省、市、自治区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设在部科学技术司内)。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送有关专业评审组进行技术审查和评价,然后在专业评审会上进行工式评选,最后经部科技成果评选领导小组审查通过,部领导批准后授奖。
 第九条 电子工业科技成果申报文件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电子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逐栏认真填写,不得遗漏。以下简称“简表”);  (二)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  (三)应用情况报告和使用单位意见,及关键参数(含可靠性等)测试报告;  (四)技术鉴定证书或产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证明文件。理论项目需有学术机构的评价证明意见或三名以上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或与此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的推荐(均需原件或复制件,无复制手段者可拍照。手抄件等无效);  (五)成果照片(不能拍照者免,但申报成果时要说明)。  基层将上述申报文件一式三份报各自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签署意见后将其中两份报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另一份留下自用。  上报文件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则不予评选。  绝密项目可由主管部门直接提出奖励意见(不需经评审组评选)经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提交部科技成果评选领导小组审定。报送资料为“简表”和“鉴定证书”各一份。
 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单位务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的科技成果资料按第九条规定的内容报送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寄出邮戳为准),过时则列入下一年度评选。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可随时上报。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电子工业科技成果的管理分为部、工业管理局(省、市、自治区及总公司)和基层三级。科技成果的管理、奖励工作在同级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于技术管理部门内设专人负责本级科技成果的管理、奖励以及重大科技成果的上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部科技成果评选、管理工作是在部科技成果评选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下设若干专业成果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负责本专业成果的评选。  部科技成果评选领导小组在主管科技的副部长领导下,由各管理局、部有关司(局)技术负责人,及部科技委常委组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设在部科技司内)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部科技情报研究所在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中,承担:  (1)保管科技成果档案资料;  (2)负责电子工业科技成果的咨询,向需用单位按规定提供科技成果资料;  (3)宣传报道科技成果;  (4)对科技成果进行分析、统计,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国内外电子工业有关专业的科技进展情况和发展动向,以及出版重大科技成果汇编;  (5)参与部科技成果评审工作等。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在评选中存在争议或对初评结果有异议,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负责进行调查了解,提出处理意见;对评选中发生的不平衡,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年科技成果评选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提交部科技成果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在科技成果奖励管理工作中,各级都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树立国家、民族利益第一和尊重别人劳动的道德风尚,提倡社会主义大协作,反对本位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倾向。对科技成果在研制或上报中弄虚作假、盗窃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追回奖金、收回奖状,情节恶劣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对压制破坏科技成果上报、评奖者,应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的密级,由主管部门划定。凡列入保密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需要解降密时,应报原密级划定部门审批。如对外提供保密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资料,应按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子工业中央和地方企、事业。由部委托给其它单位研制的电子工业科技成果项目,亦可参加电子工业科技成果的评选。
 第十七条 基层(厂、所、校)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奖励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科技成果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对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进行奖励和管理。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第二条第二款成果的评审组,亦可根据上述精神制订本组成果的评选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试行。(81)四科字0856号文中《电子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即行作废。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条例抵触时,以国家条例规定为准。  附:电子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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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  案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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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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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或地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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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层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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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     级┃          ┃
                   ┖───────┸──────────┚
附        电子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
  成 果 名 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果上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合 作 单 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直接从事成果研  制的科技人员数  (含合作单位)  计划数:_____________实际数:___________________  直接从事成果研  制的工人数  (含合作单位)  计划数:______________实际数: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协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 果 工 作  起 止 时 间  计划时间:_______________实际时间:________________  任 务 来 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果定型、鉴定  日期和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一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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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果的作用意义与用途,有无推广应用价值及应用范围:        ┃
┃                                     ┃
┃                                    ┃
┠─────────────────────────────────────┨
┃  二、成果的主要内容、特点和作用原理,及关键问题的解决:(如篇幅不够, ┃
┃ 可添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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