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3)银发字第266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银行分行、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公司: .
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这是资金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这个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经委、财政和银行,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会同企业主管部门,保证这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国营企业(包括预算内外,下同)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所需增加的流动资金,由银行按照信贷政策供应,国家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过去各地财政部门已经拨给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不得收回。财政拨给企业主管部门的流动资金,尚未下拨的,必须在下半年拨给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二、国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国拨流动资金,以今年六月三十日企业帐面数为准(1982年末决算数,加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今年上半年增、减额)。自七月一日起,未经银行同意,国拨流动资金不得抽调或减少。
地方企业国拨流动资金,由当地财政、银行、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办理交由银行统一管理的手续。在各省、市、自治区的中央企业,先由当地银行和企业将有关数字核对清楚,并报经中央主管部批准后,办理交由银行统一管理的手续。各级主管部门的国拨流动资金(系指主管部门自己周转使用和尚未下拨的部分),由各级财政、银行和主管部门办理交由银行统一管理的手续。在北京市开户的中央各部、委、局、公司(指相当于部级或国务院直属局级的公司,下同)的流动资金,人民银行总行委托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和有关部、委、局、公司办理交由银行统一管理的手续,办完后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和财政部。交接后要填报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统计表(附表)。统计表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和人民银行分行及有关专业银行,在年底前分中央与地方企业〔财政厅(局)只汇地方企业〕,汇总上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专业银行总行。中央企业的交接表,报当地银行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在年底前汇总,填报中央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统计表(包括部本身数字),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专业银行总行。
三、关于一九八○年以前入库的钢材、机电产品的削价报废损失及其他遗留问题的资金损失,由于情况比较复杂,短期内难以查清处理,在办理交接手续后,要抓紧清查核实。其中,属于一九八○年以前入库的钢材和机电产品的削价报废损失,应按国务院国发〔1982〕150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属于一九八○年以前其他遗留问题的资金损失,凡已有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报经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银行和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处理。各专业银行对主管企业中的此项资金损失,亦按此程序办理。
四、鉴于今年财政、银行、企业的收支、利润留成计划已经确定,为了不引起各方面收支的变动,今年下半年银行各项贷款的计息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作变动。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取消银行定额内低息贷款,具体规定人民银行将另行通知。
附件: 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情况统计表 (一九八三年六月三十日)
报送单位:________省市区分行 单位:万元
──────┬─┬───┬──┬──┬───┬───────────── │ │一九八│一九│一九│一九八│\ 项目 │企│二年末│八三│八三│三年六│其中: \ │业│自有流│年一│年一│月末自├─┬─┬──┬──┬─┬─ \ │户│动资金│至六│至六│有流动│财│特│公私│企业│ │系统 \ │数│实有额│月增│月减│资金实│政│准│合营│自补│ │名称 \ │ │ │加额│少额│有额 │拨│储│股金│流动│ │ \│ │ │ │ │ │款│备│ │金 │ │──────┼─┴───┴──┴──┴───┴─┴─┴──┴──┴─┴─ 总计 │一、工业生产│企业合计 │1.地方工业│ 冶金 │ 机械 │ 电力 │ 煤炭 │ 四、商业、粮 石油 │ 食、外贸企业 │ 合计 化学 │ 化学 1.地方企业 地方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 中央企业 国营和集体合营 医药 │ 医药商业 企业 建材 │ 建材 供销社 六、农牧企业 2.中央企业 │ 合计 森林 │ 森林 粮食 1.地方企业 文教卫生企业 纺织 │ 纺织 外贸 农垦企业 中国租赁公司 轻工 │ 轻工 医药 农机供销 中国国际信托 │ 投资公司 电子 │ 电子 新华书店 农牧企业 · │ · 丝绸公司 · │ · · · │ · · 2.中央企业2.中央工业│4.中央供销 · 农垦企业(按部填报)│ 企业 2.中央企业 农机供销 │(按部填报) 商业 农牧企业二、物资供销│三、交通邮电 供销社 企业合计 │ 企业合计 1.地方物资│1.地方企业 粮食 企业 │ 2.中央物资│ 交通企业 外贸 七、其他企业企业 │ 合计3.地方供销│ 邮电企业 医药 1.地方企业企业 │ 冶金 │2.中央企业 · 城市公用企业 机械 │ 铁道企业 · 文化企业 电力 │ 交通企业 · 教育企业 煤炭 │ 邮电企业 五、建筑工程 卫生企业 │ 企业 石油 │ 民航企业 合 计 劳改企业──────┴─────────────────────────────
说明:1.中央工业生产企业、供销企业请按中央各主管部、公司的排列顺序填报。
2.医药商业企业:包括商业部和医药总局经营的商业企业。
注:系统名称,按此顺序可分二页或三页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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