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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8-26 生效日期: 1983-08-2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3)银发字第266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银行分行、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公司: .
  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这是资金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这个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经委、财政和银行,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会同企业主管部门,保证这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国营企业(包括预算内外,下同)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所需增加的流动资金,由银行按照信贷政策供应,国家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过去各地财政部门已经拨给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不得收回。财政拨给企业主管部门的流动资金,尚未下拨的,必须在下半年拨给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二、国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国拨流动资金,以今年六月三十日企业帐面数为准(1982年末决算数,加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今年上半年增、减额)。自七月一日起,未经银行同意,国拨流动资金不得抽调或减少。 
 
  地方企业国拨流动资金,由当地财政、银行、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办理交由银行统一管理的手续。在各省、市、自治区的中央企业,先由当地银行和企业将有关数字核对清楚,并报经中央主管部批准后,办理交由银行统一管理的手续。各级主管部门的国拨流动资金(系指主管部门自己周转使用和尚未下拨的部分),由各级财政、银行和主管部门办理交由银行统一管理的手续。在北京市开户的中央各部、委、局、公司(指相当于部级或国务院直属局级的公司,下同)的流动资金,人民银行总行委托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和有关部、委、局、公司办理交由银行统一管理的手续,办完后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和财政部。交接后要填报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统计表(附表)。统计表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和人民银行分行及有关专业银行,在年底前分中央与地方企业〔财政厅(局)只汇地方企业〕,汇总上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专业银行总行。中央企业的交接表,报当地银行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在年底前汇总,填报中央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统计表(包括部本身数字),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专业银行总行。 
 
  三、关于一九八○年以前入库的钢材、机电产品的削价报废损失及其他遗留问题的资金损失,由于情况比较复杂,短期内难以查清处理,在办理交接手续后,要抓紧清查核实。其中,属于一九八○年以前入库的钢材和机电产品的削价报废损失,应按国务院国发〔1982〕150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属于一九八○年以前其他遗留问题的资金损失,凡已有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报经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银行和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处理。各专业银行对主管企业中的此项资金损失,亦按此程序办理。 
 
  四、鉴于今年财政、银行、企业的收支、利润留成计划已经确定,为了不引起各方面收支的变动,今年下半年银行各项贷款的计息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作变动。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取消银行定额内低息贷款,具体规定人民银行将另行通知。 
 
 附件:     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情况统计表            (一九八三年六月三十日)
  报送单位:________省市区分行           单位:万元
──────┬─┬───┬──┬──┬───┬─────────────      │ │一九八│一九│一九│一九八│\  项目 │企│二年末│八三│八三│三年六│其中: \    │业│自有流│年一│年一│月末自├─┬─┬──┬──┬─┬─  \   │户│动资金│至六│至六│有流动│财│特│公私│企业│ │系统 \  │数│实有额│月增│月减│资金实│政│准│合营│自补│ │名称  \ │ │   │加额│少额│有额 │拨│储│股金│流动│ │     \│ │   │  │  │   │款│备│  │金 │ │──────┼─┴───┴──┴──┴───┴─┴─┴──┴──┴─┴─  总计  │一、工业生产│企业合计  │1.地方工业│  冶金 │  机械 │  电力 │  煤炭 │       四、商业、粮   石油 │       食、外贸企业       │         合计     化学 │  化学   1.地方企业  地方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               中央企业  国营和集体合营  医药 │  医药商业          企业  建材 │  建材    供销社  六、农牧企业 2.中央企业      │                合计  森林 │  森林     粮食   1.地方企业 文教卫生企业  纺织 │  纺织     外贸    农垦企业  中国租赁公司  轻工 │  轻工     医药    农机供销  中国国际信托      │                     投资公司  电子 │  电子    新华书店   农牧企业   ·  │  ·    丝绸公司     ·  │  ·      ·      ·  │  ·      ·   2.中央企业2.中央工业│4.中央供销   ·    农垦企业(按部填报)│  企业   2.中央企业  农机供销      │(按部填报)   商业    农牧企业二、物资供销│三、交通邮电  供销社  企业合计  │ 企业合计         1.地方物资│1.地方企业   粮食   企业    │              2.中央物资│ 交通企业    外贸   七、其他企业企业    │                合计3.地方供销│ 邮电企业    医药   1.地方企业企业    │                冶金  │2.中央企业   ·   城市公用企业  机械  │ 铁道企业    ·    文化企业  电力  │ 交通企业    ·    教育企业  煤炭  │ 邮电企业  五、建筑工程  卫生企业      │         企业  石油  │ 民航企业   合  计   劳改企业──────┴─────────────────────────────
  说明:1.中央工业生产企业、供销企业请按中央各主管部、公司的排列顺序填报。
   2.医药商业企业:包括商业部和医药总局经营的商业企业。
  注:系统名称,按此顺序可分二页或三页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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