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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0-13 生效日期: 1984-10-13
发布部门: 财政部司法部
发布文号: [84]司发公字第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
  法律顾问处、律师协会、公证处编制和经费问题,财政部与司法部、国家编委(81)司发计财字112号、(81)财事字112号、(81)国编字27号文件,以及财政部与司法部(81)司发公字第35号、(81)财预字第46号文件分别作了具体规定。近几年来,随着律师、公证业务的不断发展,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的收入逐年增加。为适应律师、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支持和促进律师、公证工作的发展,现对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法律顾问处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利于促进律师工作的发展,有利于调动律师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的精神,各地可根据收支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经费管理办法:收入小于支出的,仍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办法;收入大于支出的,可采取“自收自支,结余留用或分成”的办法。  二、对实行“自收自支”经费管理办法的法律顾问处,除在编干部的公费医疗经费和离、退休后的费用以及基建投资仍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国家负担外,其他开支均由收入中自行列支。  三、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的主管部门对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的收支应当单独核算。凡是按规定上交司法行政机关的部分,主要用于弥补司法业务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增加机关人员的福利和奖金。
  凡是留给法律顾问处的收入,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可分别设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规定具体的提取比例和开支范围。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发展事业的支出。奖金提取的比例、发放的额度,应视收入多少有所区别;实行“自收自支,结余留用或分成”单位的奖金,一般应高于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单位。
  凡是规定留给公证处的收入,除用于补充业务方面的开支外,可视收入的多少,提取一定比例的数额用于奖励公证人员。  四、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内部应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以调动广大律师、公证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奖金发放要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奖优罚劣,反对平均主义。  五、随着律师、公证业务的发展,有些应当收取费用,而在现行收费标准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在财政部、司法部未制订新的收费标准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司法厅(局),可视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收费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报财政部、司法部。
  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财政厅(局)根据上述原则意见,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订具体试行办法,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请随时报财政部、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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