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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文革”中牺牲的人员是否继续称烈士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2-20 生效日期: 1984-12-20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桂民优字[1984]100号请示收悉。关于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文革”中牺牲的人员是否继续称烈士的问题,经与总政治部研究,原则上同意你厅提出的意见,即:属于执行军队命令而牺牲的革命军人已取得烈士称号的,一般应继续承认其为革命烈士,并给予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牺牲原因可写“×××同志于一九××年×月×日在××地区执行命令而牺牲。”
  对于个别明显不符合烈士条件而过去错发了《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的,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并做好家属的工作。
  
此复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文革”中牺牲的人员是否继续称烈士的请示
  (桂民优字[1984]100号 1984年9月5日)
  民政部:
  今年,我区各地在开展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中,有的市、县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支左”或执行“七三”布告等命令而死亡的人员,部队已追认为烈士。现在,正在深入学习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问题,要充分认识参加两派都是错误的,解放军支左就是支派等观点,以清除派性,增强党性。据此精神,这些死亡人员是否还继续称烈士?如不称烈士,其烈士资格由部队宣布取销还是由地方宣布取销?如称烈士,其牺牲的原因如何写法?我们对这个问题,曾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报告,提出意见:属于执行命令而牺牲的人民解放军,已取得烈士称号的,应继续予以承认,烈士证予以换发,其牺牲原因写“×××同志于一九六八年×月×日在××地区执行命令而牺牲”或“×××同志于一九六七年×月×日在南宁执行命令而牺牲”。
  广西军区同意我们的上述意见,区党委整党办公室“处遗”小组提出:
  同意民政厅的意见,但全国其他地方可能有类似的问题,建议民政厅请示民政部。
  现特向部里请示,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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