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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乡镇法律服务所不能直接办理公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4-11 生效日期: 1985-04-11
发布部门: 司法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85)司办字第14号
 
  据湖北省司法厅最近反映:该省的一些区、乡、镇法律服务所以各种形式直接办理公证。所发的“公证书”,有的盖用法律服务站(所)自行刻制的××县公证处××乡(镇)公证专用章”的印章;并把公证书编列该服务站(所)的号码;有的盖用服务站(所)的印章,也有的县公证处把已盖好公证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的空白公证书发给法律服务站(所),由法律服务站(所)办证时填用。这些做法都违反了现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三月八日,我部以(85)司发办字第110号文件印发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纪要》,在提到法律服务站(所)时,说的“开展……部分律师、公证业务”,是指的可以办理律师、公证的一部分辅助性工作。这个问题邹瑜同志在一九八四年八月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已经明确:法律服务站办理律师、公证的一部分辅助性工作。
  法律服务站(所)办理的律师辅助性工作是指,联系、介绍律师业务,以及协助法律顾问处办理代书、法律咨询、为乡镇企业、专业户、经济联合体担任法律顾问等一部分律师业务,但不能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公证的辅助性工作是指:宣传公证基本常识,联系、介绍公证事项,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协助了解经过公证的经济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公证处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公证的具体事务,如送达公证文书等,但不得直接办理公证。
  请将此通知转发所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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