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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问题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6-19 生效日期: 1985-06-19
发布部门: 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发布文号: 民[1985]安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后勤部(院务部),武警总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精神,军队部分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暂时保留军籍(不发军服),其生活待遇原则上保持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所需的各项费用,当年剩余月份的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的安置部门,具体办法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现将《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地区性工资补助和生活费补贴,不包括从事有毒有害等专业性的岗位津贴。基本工资按中央军委[1980]3号文件执行;地区工资补助和生活费补贴均按总后勤部(65)第15号文件执行(见附件之一)。  二、公勤费:师职以下离休干部,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规定执行。发放标准,按1984年参联字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给一个公勤人员全费的四分之一。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领取公勤费的离休干部,个人生活需要管理部门料理的,按规定交费(见附件之二、三)。  三、服装费:离休干部不发军装,按标准发给服装费。一九八五年移交地方的,当年的服装费由军队一次发给本人,团职干部温区、热区的每人549元,寒区的每人560元;营职以下干部温区、热区的每人171元,寒区的每人270元,从一九八六年开始,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按标准逐月发给服装费。一九八六年以后移交地方的,从移交的下个月起按安置地区军队标准逐月发给服装费。标准为团职干部每人每月:温区、热区12元,寒区13元;营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温区、热区6元,寒区9元(寒区、温区、热区的划分,见附件之四)。  四、交通费: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规定执行,师职以下干部每月发15元。用车按规定收费。收费标准,在限额车公里(师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80公里)以内用车的,每车公里收费0.05元;超过车公里限额的,吉普车每车公里收费0.20元,各型卧车、旅行车每车公里收费0.25元。  五、副食品价格补贴:根据总后勤部(79)后财字第1663号和总后财务部(79)财工字第713号文件规定,按安置地区的规定标准执行。  六、肉食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的标准执行。  七、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执行。  八、洗理费:按总后勤部(1984)后财字第204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人每月发给2元。  九、房租、水电补助费:每户每月补助8元,按当地居民标准交纳房租和水电费。  十、住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总后勤部关于陆勤伤病员伙食标准和本人按军队干部交费标准(每人每天0.5元)的差额部分发给本人。(见附件之五)。  十一、粮、食油供应标准:粮食按本人定量,食油按每人每月1.2斤发给。从移交的下个月起由安置地区的粮食部门按上述标准供应,并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同职级干部各种优待,包括副食、紧俏商品从优供应。  十二、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时,由军队将家具费、安家补助费以及离休干部(及随迁家属)前往居住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和标准,发给本人。  十三、医疗费:根据总后勤部(1985)后财字第15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0.60元。根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78)后卫字第1915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其无工作的直系亲属继续享受医疗包干,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2.2元,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为随军家属的,移交地方后仍享受免费医疗,医疗费每人每月2.5元。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费,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卫生部门。  十四、福利费:根据中央军委(1970)15号文件规定,按干部工资2.5%(西藏军区、西沙部队、乌鲁木齐军区的阿里和塔什库尔干地区按4%)提取福利费,由管理单位掌握开支。  十五、探亲路费:军队离休干部,根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81)政联字第4号和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81)政干字第175号、财事字第289号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2)后财字第475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在移交当年未享受探亲假,也未发给探亲路费的可由军队按规定的标准,将探亲路费发给个人。(见附件之六、七)。  十六、宿舍取暖补贴费:按安置地区的现行规定执行。  十七、残废金:按民政部,财政部民[1984]优22号文件执行,移交当年的由军队发给本人。  十八、护理费: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4]参联字2号文件执行,即:个别生活不能自理,经大单位批准发给护理费的,亦按公勤费全费标准发给。但公勤费或护理费只能享受一种。  十九、特需经费: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30号文件执行,每人每年按150元,由离休干部管理单位掌握开支。  二十、机动费: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1)后财字第929号文件执行,每户每月补助6元,由离休干部管理单位掌握开支。  二十一、公杂费:按总后勤部(1985)后财字第15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人每月1.10元,由离休干部管理单位掌握开支。  二十二、差旅费:按每人每年77元计领,由离休干部管理单位掌握开支。  二十三、政治工作费: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78)政联字第9号和(1983)后财字第229号以及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4)后财字第553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2.25元。当年由军队划拨给地方的政治工作费,根据总后勤部财务部(81)财事字第024号通知,按标准的87.8%(不包括八四年增加的订阅报刊费每人每月0.6元),即2.04元计算。  二十四、给养器材费:按总后勤部(1985)后财字第15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人每月0.45元,由离休干部管理单位去掌握开支。  二十五、一九五五年前后复员仍为随军家属的女同志,其生活待遇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2)政干字第233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之八)。  二十六、丧葬费:按当地党政机关同职级干部的标准执行。  二十七、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财政部、民政部(79)财事9号、民发(79)2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继续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65)总政干字第541号、(65)后财字第869号文件规定,享受牺牲病故后六个月内工资逐月照发给其遗属的待遇(见附件之九)。  二十八、遗属生活补助费:随军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2)政干字第64号和(1984)政干字第493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之十、十一)。  二十九、离休干部去世后,配偶在世时按总后财务部(84)财事字第236号文件规定,领报有关公用经费(见附件之十二)。  三十、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时,当年所带的各项经费中不包括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和离休干部去世后有关公用经费。  附: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的地区工资补助的规定
  一、军委颁发的军队干部的工资标准,军队干部不论驻在哪类工资区,都一律执行。鉴于目前国家还有工资类区的划分和地区补贴等情况,对驻第7类(含)以上工资区的军队干部也需要按工资类区的划分,给予适当的地区工资补助。……为了便于各单位执行,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各级干部的地区工资补助标准表(附后)。
  二、军队干部不论驻在哪类工资区,凡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干部有生活费补贴或各种地区津贴的,军队干部也按照国家机关同级行政干部相等的补贴金额发给补助(例如):乌鲁木齐地区国家机关行政21级干部每月有18元2角的生活费补贴,当地军队21级干部也同样给予18元2角的地区工资补助)。此项补助,由各有关军区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总后勤部备案。
  三、对驻在少数边防、高原地区的军队,如当地无国家机关行政干部、无生活费补贴或各种地区津贴,而生活环境条件又很艰苦的,需要给予地区工资补助者,可由各有关军区根据驻地条件,提出补助标准,报总后勤部批准后执行。
  本规定自1965年6月1日起执行。从执行之日起,原来的高物价地区的生活补助费、边疆地区薪金补助等,同时废止,旧标准高于新标准的部分,一律不予保留。  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在离休干部中实行公勤费、交通费、装费的通知(摘录)
  (1983)政干字第4号
  一、公勤费
  公勤费标准。一个公勤人员按当地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额计发:正军职以上干部每人每月按编配公勤人员数计发;副军职干部每人每月按二分之一个公勤人员费计发;师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四分之一个公勤人员费计发。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
  离休干部领取公勤费后,个人生活需要由干休所、管理部门协助料理的,按规定交费。
  二、交通费
  交通费标准。编配有专车的干部每月发给50元,军职干部每月发给30元,师职以下干部每月发给15元。
  离休干部用车,实行车公里“定额包干”。即按照编制车辆数的油料指标、车公里限额,除管理单位预留五分之一作为集体活动使用,其余按每人每月所领交通费数额换算成车公里票,发给本人,乘车交票。交通费每半年结算一次,节余归己,超支自负。
  离休干部领取交通费后,除开会、听报告、外出作传统教育报告、上级组织谈话,以及抢救危重病人用车免予收费外,其它用车一律收费。收费标准:在限额车公里以内用车的;每公里收费0.05元;超过车公里限额用车的,吉普车每公里收费0.20元,各型卧车、旅行车每公里收费0.25元;到体系医院看病用车,单程在十公里以上的,按十公里收费。
  离休干部私事用车,在外停留时间超过三小时的,每一小时加收0.5元。空车返回时同样收费。私事用车一律不跑长途。
  离休干部病故后半年之内。,配偶可以继续享受离休干部的乘车待遇。
  半年之后。停发交通费。离休干部的家属、子女不得享受离休干部的乘车待遇。   因事急需用车的,按规定交费。
  三、服装费
  服装费标准。离休干部不领军服的,按规定的标准外价拨价(基本同市场价)发给服装费。
  四、配有专职公勤人员和专车的离休干部,是否实行公勤费、交通费办法,由本人选定,确定后一般不再变更。
  五、实行公勤费、交通费开支的经费,在干部工资科目中实报实销。
  服装费在被装购置费内报销。  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职以上干部发放公勤费的通知(摘录)
  (1984)参联字2号   
  (一)……离休的师职以下干部按四分之一计发。公勤费的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二)个别生活不能自理,经各大单位批准发给护理费的,亦按公勤费全费标准发给。但公勤费或护理费只能享受一种。  附:被装物资供应的气候区域划分
  (一)寒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宁夏青海西藏新疆河北的宣化(含)、山西的大同(含)、陕西的榆林(含)、甘肃的兰州(不含)以北地区以及四川的二郎山以西地区。其中黑龙江之黑河以北,内蒙、新疆之中苏、中蒙边境和甘肃青海新疆西藏四川之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为高寒区。
  (二)温区:包括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河南湖北河北的宣化以南、山西的大同以南、陕西的榆林以南、甘肃的兰州以南地区及四川的二郎山以东,贵州的毕节地区,云南的昭通、丽江、迪庆、怒江地区和东川市。
  (三)热区:包括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湖南贵州(除毕节地区)和云南省(除昭通、丽江、迪庆、怒江地区和东川市)。
  (四)一个师(或独立团)分驻两个气候区时,其服装发放按何区标准执行,由军区决定。标准中各个气候区域内提到的北部、南部的具体划分,亦由军区确定。  附:各省、市、自治区气候区内的县(市)和南、北部的具体划分。
  (一)寒区
  辽宁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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