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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屏生受其在台哥哥委托代管房产公证事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0-30 生效日期: 1985-10-30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证律师管理处:  你处桂司公律字(85)第44号“关于赵屏生受其哥赵森禄的委托代管房产公证事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外交部(85)领四字第030号“关于台湾省居民为转让、赠与及委托代管大陆房产办理公证事”一文中:“台湾居民在台湾办理的转让、赠与及委托代管大陆房产的公证书,我原则上可视作依据。受让人、受赠人和受托人可凭此公证书及房产契证原件(受托代管房产可用影印件)向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申办房产过户和代管手续”的规定,赵屏生可持其兄在台湾办理的公证证明和房产契证的影印件,直接向其兄房产所在地房管部门申办房产代管手续,不需再经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宜。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台湾省居民为转让、赠与及委托代管大陆房产办理公证事
(85)领四字第030号
   近年来,常有台湾省居民及其在国外亲属向我驻外使领馆探询关于办理转让、赠与及委托代管大陆房产公证事,经商司法部公证律师司,答复如下:
   台湾省居民在台湾办理的转让、赠与及委托代管大陆房产的公证书,我原则上可视作依据。受让人、受赠人和受托人可凭此公证书及房产契证原件(受托代管房产可用影印件)向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申办房产过户和代管手续。转让人、赠与人和委托人若不在台湾办理上述公证证明,但能到香港,可凭房产契证原件和影印件,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八位律师(注)之一申办公证;如到与我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可凭房产契证原件或影印件,向我驻该国使领馆申办公证。转让、赠与房产必须按法律程序办理,产权无争议。对于委托亲友代管大陆房产的台湾省居民,如不能亲自在上述地方办理委托书公证,可写委托书,通过国外亲友向我有关驻外使领馆申办,由亲友声明该委托书系委托人亲笔,我驻外使领馆证明该亲友的签字属实。受托人凭该公证证明及房产契证原件或影印件,向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申办代管房产手续。
   台湾省居民办理转让、赠与及委托代管大陆房产公证事,是一个新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各馆遇有此类公证,如无把握或情况特殊,可报国内商处。
   如以后有新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注:现为237位律师
198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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