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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任特邀律师人员律师资格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2-03 生效日期: 1985-12-03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云南省司法厅:.
  你厅云司律字(1985)第31号文《关于对适合做特邀律师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是否一经聘请为特邀律师就具有律师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84)司发公字117号文件的规定,政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只有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律师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律师暂行条例》和司法部有关文件的规定考核批准(待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考或在此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律师资格统考办法后,还必须通过统考),取得律师资格,才能被聘请担任特邀律师
  所以,对不符合上述条件、未经上述程序审批的离退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不应聘请担任特邀律师。今后在聘请特邀律师时应严格掌握人员条件和必经程序。现已担任“特邀律师”的,如未经考核批准取得律师资格的,不能视为当然已经取得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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