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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几个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2-22 生效日期: 1986-02-22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
   目前,各地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正在建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下称干休所)或服务站。根据全国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情况,对建立干休所(服务站)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干休所(服务站)的机构设置,要力求精简,层次要简化,所(站)内不要设科(室、股)。根据服务工作需要,必要时可组成若干班组,直接受干休所(服务站)负责人的领导。
  二、干休所(服务站)的全体工作人员都是直接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要尽可能少配干部,多配工勤人员。配备工作人员时,要贯彻改革精神,实行招聘制、合同制或雇请临时工(表现好的留用,表现不好的辞退)。
  三、干休所(服务站)要接受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部门的业务指导。干休所(服务站)的工作人员为专项事业编制,其人员的配备,要经同级安置部门的审查同意。
  四、全心全意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是干休所(服务站)的工作宗旨。干休所(服务站)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主动热情地做好各项服务管理工作。要选配政治思想好,年轻力壮,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热心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同志担任服务工作,不要配备老弱病残人员。
  五、干休所(服务站)要实行民主管理,依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自己管理自己,要勇于实践,勇于探索,努力把干休所(服务站)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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