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3〕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称移动集团)《关于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3〕61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移动集团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003年度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移动集团所属成员企业2002年度已就地预缴的税款超缴较多,应在2003年度的合并应缴税款中进行抵顶,对移动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可由移动集团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地址
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总部北京
(含北京培训中心)
2吉林省移动通信公司长春
3黑龙江省移动通信公司哈尔滨
4北京通信服务公司北京
5天津通信服务公司天津
6河北通信服务公司石家庄
7辽宁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沈阳
8上海通信服务公司上海
9福建讯捷通信技术服务公司福州
10山东通信服务公司济南
11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郑州
12海南省通信服务公司海口
13山西通信服务公司太原
14安徽通信服务公司合肥
15江西通信服务公司南昌
16湖北通信服务公司武汉
17湖南通信服务公司长沙
18中京邮电通信设计院北京
19内蒙古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呼和浩特
20贵州省移动通信公司贵阳
21云南省移动通信公司昆明
22西藏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拉萨
23甘肃省移动通信公司兰州
24青海省移动通信公司西宁
25宁夏回族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银川
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乌鲁木齐
27广西通信服务公司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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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四川通信服务公司成都
30陕西通信服务公司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