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严格乡村资产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31 生效日期: 1999-08-31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1999]4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我省一些地方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大量增加,如任其发展,不仅加重乡(镇)财政及农民负担,而且会扰乱农村经济秩序,甚至拖垮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影响农村基层政权巩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更有效地化解乡村两级债务风险,改善农村经济运行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严格乡村资产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周密布置,全面清查乡村两级不良债务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认真研究制定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查和处理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清查、处理工作。 
  清查范围包括1998年底以前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不含乡、镇、村办企业经营性的债务、债权)。清查工作以乡(镇)、村自查为主,要以会计帐为依据,帐内帐外相结合,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各市要组织人员巡回检查,帮助解决自查中查出的问题。清查工作结束后,要逐级认真填报、汇总清查报表。村民小组的债务、债权清查结果由村委会汇总。各市要在9月底前将汇总结果和清理工作总结报省农业厅。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工作 
  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各地要严格按政策界限分类处理乡村两级债权、债务,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 
  (一)注意保护农民群众和债权人的利益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不得向农民摊派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或借机向农民乱收税费,加重农民负担。对以集体名义借(贷)款代缴税费的,要向应缴税费的单位和个人催收,限期缴齐,专项用于归还代缴税费的借(贷)款。要区别对待农民群众欠缴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税款,对所欠合理的税费,应当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制订计划,逐步催缴;对不合理的税费,要坚决取消,不再催缴。对乡村办企业、上项目留下的债务,可以采取拍卖、租赁等形式盘活资产存量或用其他集体资产抵债;向民间高息抬款的,要尽快筹集资金偿还抬款,一时难以偿还的,必须根据国家金融法规规定,改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二)严肃处理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 
  各地要强化对乡(镇)、村两级干部的任期、离任审计工作,把乡村两级债务的增加情况作为考核乡(镇)、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以集体名义举债,个人从中谋利的乡(镇)、村干部,要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用于还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挪用借(贷)款进行奢侈消费的,要令其将花费的费用退回用于还债,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注意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各地要把化解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同减轻农民负担、延长土地承包期等项工作结合起来,注意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要做好农民群众和有关债权、债务人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在具体处理工作中,要统筹安排,综合治理,务求实效。 
  三、加强领导,坚决制止不良债务继续增加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乡村不良债务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把清查、处理不良债务,制止新的不良债务作为1999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和指导,坚决制止不良债务继续增加。 
  今后,乡(镇)、村举办公益事业,必须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并建立健全借(贷)款管理制度。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经营项目,确需借(贷)款的,必须按规定程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乡(镇)级借(贷)款的,必须经乡(镇)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数额较大的,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各地要把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效地结合起来,做好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组织,促进集体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要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精神,将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之中,把债权、债务的管理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要结合机构改革,坚决精简乡(镇)政府超编人员。村级享受定额补贴的干部人数,不得突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其补贴标准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经乡(镇)政府审核。 
  各地要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规定,切实组织好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专项审计工作,严格执行乡(镇)、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对造成不良债务数额巨大且负有责任的干部,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提高农村财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堵塞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漏洞,确保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