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8]公交管第141号
江苏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执行情况的报告》收悉。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米”所称的“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是指普通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在大型拖拉机挂车,不包括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外廊尺寸限界》(gb1589-79),总高不超过四米的装运集装箱的半挂汽车列车和厢式半挂汽车列车。但是如果总高超过四米,应当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此复
198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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