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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二000年全国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纲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10 生效日期: 1989-01-10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现将我委《1989——2000年全国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纲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对合理利用资源,厉行增产节约,保护自然环境有着重要意义。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纲要》的要求,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筹集资金,建设好示范项目,使资源综合利用有较大发展。
  一九八九——二000年全国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纲要(试行)自然资源和再生资源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我国人均拥有的资源并不丰富,但资源利用中的浪费现象却很严重,不仅加大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损耗,也污染自然环境。因此,有效地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合理利用资源,厉行增产节约,保护自然环境都有重要意义。
  一、概况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一、在开发矿产资源过程中,对伴生、共生矿进行综合开采和利用;二、在生产过程中对废渣、废水(废液)、废气、余热、余压和水资源加以充分利用;三、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各种废弃、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加工利用。
  近几年来,特别是1985年以来,国家为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加强了宏观管理和指导,开始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全国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1987年,工业“三废”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值已达五十亿元,利润十三点二亿元,比1984年分别增长140%和144%;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一点三七亿吨;全社会废旧物资的回收总值五十点九亿元。回收废钢铁二千七百万吨;能源和金融矿产伴生、共生资源的综合利用,也开始受到有关部门和企业的重视。
  但是,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的水平和发达的工业国家比较仍然很低,一是综合利用率不高,如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只有25%左右;社会上废旧物资的回收率也只有30%;二是已开展的项目大多是初级利用,而且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三是有些项目的经济效益不够理想。因此,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尽快提高我国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二、任务
  到本世纪末,资源综合利用的总任务是:在改革、开放、搞活方针指引下,全面落实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法规、大力研究推广资源综合利用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设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的试点地区和示范工程,提高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经济效益,使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得到较大的发展。其主要标志是:
  1.可综合利用的能源和冶金(黑色、有色)共生和伴生资源,要基本实行经济合理的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2.当年排放的工业废渣、废水(废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资源,要在当年得到利用和合理处置,不再占用耕地堆存和向江河湖海排放,在可利用废渣生产建材的地方,不要再毁坏耕地烧砖制瓦,工业上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3.社会上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橡胶等废旧资源,要能大部分回收利用;
  4.资源综合利用的装备,逐步实现标准化和成套系列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要有完善的标准和设计规范;
  5.资源综合利用的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  三、目标
  1990年和本世纪末,全国资源综合利用要实现以下目标:
  1.工业“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产值,1990年要达七十亿元,2000年要达一百一十亿元左右;工业“三废”资源综合利用的利润,1990年要达十八亿元,2000年要达二十二——二十五亿元。废旧物资的回收总值,1990年要从目前的五十亿元增加到八十亿元,2000年要达一百七十亿元。
  2.共生、伴生矿。煤炭行业有开采价值、具备开采条件的主要共生、伴生矿产资源,1990年要有20—30%得到综合利用,2000年的综合利用率要在50%左右,其中从石煤中提取五氧化二钒,1990年要达一千吨,2000年在四千吨以上;有色金属行业中重有色冶炼厂进厂原料中伴生金属的综合利用率,1990年要由1987年的5%提高到55%,2000年要达75%。
  3.工业废渣。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要由1987年的25%提高到1990年的28—30%,2000年达到40—50%,其中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率,1990年达到20%,2000年达到30%左右,洗煤矸石在990年要利用50%;电厂粉煤灰利用量1990年要由当前的一千二百万吨增加到一千八百万吨,2000年要利用到5000万吨;钢铁冶炼炉渣利用率1990年要达到75%,2000年要基本得到利用。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渣利用率1990年要达到7%,2000年要达到15—20%;林区和木材加工各种剩余物综合利用率,1990年达到15—20%,2000年达到60—70%。
  4.工业废水(废液)。碱法制浆造纸(木浆)废液碱的回收利用率,1990年要由1987年的65%达到70—75%,2000年要达到80—85%;纺织印染废液中碱的回收利用率,1990年要由1987年的30%提高到35—40%;2000年要达到70%左右;食品饮料发酵行业高浓高有机废液的综合利用率,1990年要达到30%,2000年要在50%以上;电镀废液金属离子,1990年要全部实现回收利用。
  5.工业废气。冶金转炉煤气,1990年要有一半以上回收利用,冶金行业的可燃气体2000年要基本得到利用;有色金属行业冶炼烟气中硫的回收率,1990年要由目前的57%提高到65%,2000年要达到85%;煤矿瓦斯的抽出率和利用率,1990年分别为25%和75%,2000年分别达到30%和80%;油田伴生天然气的回收率1990年要由1987年的73%提高到75%,2000年达90%左右,其中1990年从伴生气中回收轻烃一百一十万吨,2000年回收二百万吨左右。
  6.工业用水。1990年水的重复利用率,要由目前的平均25%左右提高到40%,2000年要达到60%左右,其中缺水的工业城市和旅游城市工业用水(不包括热电厂)重复利用率1990年要达到60%,2000年要接近或达到国际上同类城市工业用水的先进水平。
  7.余热余压。在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可利用的工业余热资源的回收利用率,要从当前的30%提高到1990年的35%,2000年要达到60%,对减温减压运行的工业锅炉,可根据条件与可能发展余压发电。
  8.废旧物资。废钢铁的年回收量,1990年要达到三千万吨,2000年要在四千五百万吨以上;废有色金属1990年要回收四十五万吨,2000年的回收量要达六十~六十五万吨。  四、重点
  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后两年,是为实现上述目标打基础的时期,全国资源综合利用的工作重点是:
  1.大力推动煤矸石、粉煤灰、钢渣、炉渣等工业废渣的大批量利用,如生产砖瓦、水泥和各种新型建筑材料,用粉煤灰筑路、筑坝、替代砂浆,用煤矸石、粉煤灰回填土地或港区等。也要积极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生产堆肥等垃圾资源化项目。
  2.发展能源开发和节约资源项目。如利用工业锅炉的余热余压、洗煤矸石和石煤发电;回收油田伴生气和轻烃、煤矿瓦斯、转炉煤气和电石炉煤气;电力、钢铁、化工、石油、化纤、印染和造纸企业,水的综合利用和污水处理再利用。
  3.发展可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原材料的项目。如从煤炭共生、伴生矿中回收铝巩土、高岭土、膨润土,从石煤中提取五氧化二巩;废易拉罐的回收利用;制糖的甘蔗渣造纸及废糖蜜的糖化工;造纸、纺织废液的碱回收;酒精渣、甜菜渣生产蛋白饲料;林区和木材加工各种剩余物再利用等。
  4.发展其他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如有色金属冶炼废渣中提取金银等稀贵金属,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的分选、冶炼、加工;废纸、废塑料、废化纤的加工、再生及粉煤灰中漂珠、微珠等成份的分选加工等。  五、原则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要充分调动地区、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把资源开发、把资源开发、资源消费与资源综合利用结合起来,把资源综合利用与企业技术改造和治理污染结合起来,变废为宝,化害为利,走出一条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国家予以扶持的资源综合利用的新路子。为此,必须注意以下原则:
  1.在生产建设上,要坚持综合开发、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逐步改变粗放排泄的作法;新建和扩建项目,必须坚持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在资金筹措上,要逐步实现“以废养废”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同时国家予以适当扶持,企业可利用银行贷款、外资、集资、补偿贸易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建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3.在利益分配上,要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要适当兼顾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处理废弃物排放和利用单位关系时,应使综合利用单位的利益大于排放单位,废弃物的价格和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及双方的合同,不允许随意抬高价格或滥收费用。
  4.在管理体制上,要鼓励企业在自愿、互利原则下打破企业、行业、地区界限,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横向协作和联合,建立各种形式的资源综合利用联合体。企业内部的综合利用项目,能单独核算的,一定要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5.在科技开发上,要坚持科研和生产相结合的原则,产生和排放废弃物的单位,首先有责任研究开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要积极支持科研单位开展有关的科研工作。  六、措施
  1.重视资源综合利用。尽快提高全民族的资源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者的资源意识,把资源综合利用做为国家一项长期稳定的政策。各级领导机关要把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检查督促。同时,要组织动员各方面社会力量和宣传煤介,广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宣传,以引起普遍重视。
  2.落实各项政策。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全面地落实国务院批转原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17号)和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商业部、原国家物资局《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经综(1987)353号)两个基本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的精神,并制订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的实施细则。同时,要定期检查落实情况,认真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3.推行改革措施。除有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在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发展横向联合外,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项目等还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特别是那些经营困难、亏损严重的利废建材企业,更应放手承包、租赁、转让给有条件的企业、集体或个人经营。其他如煤矸石山、粉煤灰场、钢渣山、垃圾场等都可实行承包责任制。但要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承包者的经济利益。
  4.建设示范工程。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示范工程必须在技术工艺、利用途径、产品质量、经济效益上具有普遍推广价值。示范工程可分国家和地方两类,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计委、经委、计经委主管,各自纳入本部门、本地区的技术改造贷款计划或基建投资计划。
  5.加强科研开发。要充实和加强现有资源综合利用的科研机构,增进国际间科学技术交流。各部门要着手组织编制资源综合利用的科技发展规划,机电部门应对资源综合利用所需要的专用设备负责组织规划。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应重视资源综合利用的基础与管理标准化工作,把成熟的项目列入标准化计划。设计部门都要逐步把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列入设计规范,并优先采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6.积极筹集资金。资源综合利用,应有固定的资金渠道。当前除新建、扩建项目按“三同时”要求,列入各自投资、贷款计划和国家专项外,现有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需多方筹集资金。如开展综合利用的税后留利、综合利用设备的大修理和折旧基金、企业返还的排污费及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资金扶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建立自己的资源综合利用基金,用在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7.引导乡镇建材企业。乡镇建材企业是利用工业废渣的重要方面,各地区要制订鼓励政策,使其在开展综合利用时可享受国营企业的同等待遇,并提高技术水平和综合利用资源的能力。特别对城市附近和靠近煤矿、电厂、钢铁厂的乡镇建材企业,银行和企业要在资金和技术上予以支持。
  对挖地烧砖的乡镇建材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征收耕地占用税,促其向利废节地的方向发展。
  8.抓紧培养人才。要逐步在部门或地方办的大专院校中增设本部门、本地区所需要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专业。同时,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自身队伍的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训现有在职人员。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安排,也要优先照顾资源综合利用的科研和生产单位,逐步改变这一行业人才匮乏的局面。
  9.完善管理体系。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必须有一个工作网络,国家计委负责全国资源综合利用的宏观管理,包括研究政策、制订法规、检查协调、推广经验。建议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指定一个机构,配备一定人员负责资源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此外还可以成立地区、部门以至全国的资源综合利用信息网络、服务中心或协会、学会,协助政府部门对资源综合利用进行组织、协调、交流工作。
  10.强化宏观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纲要或规划,并逐步纳入同级计划;要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法规、条例,使资源综合利用逐步走上法制轨道。有关部门应会同统计和计划管理部门,尽快制订资源综合利用的指标体系,建立数据库和信息系统,以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宏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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