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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乡镇煤矿专项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08 生效日期: 1997-09-08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1997)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乡镇煤矿专项贷款管理若干规定》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煤矿专项贷款是农业银行1997年开办的一项新的专项贷款业务,管好用好乡镇煤矿专项贷款,对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农业银行贷款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行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乡镇煤矿专项贷款摆上信贷工作的重要位置,给予充分认识,提高乡镇煤矿贷款管理水平。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有关行信贷部门要加强与乡镇煤矿主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并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主动与煤炭主管部门搞好配合,取得支持和协助,做好贷款调查、评估、发放、管理、收回和总结工作。 
 
  三、加强信贷、计划协作,保证贷款落到实处 
 
  各有关行要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范围内,优先安排资金、计划,保证专项贷款及时、均额到位。信贷部门要及时向计划部门提供项目贷款所需资金、计划,以便计划部门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各分行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乡镇煤矿专项贷款管理若干规定》,制订本地实施细则。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农业信贷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乡镇煤矿专项贷款管理若干规定 
 
  为提高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全国乡镇煤矿企业稳定、协调发展,进一步规范乡镇煤矿专项贷款管理,提高贷款效益,中国农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乡镇煤矿贷款工作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乡镇煤矿专项贷款政策、原则 
 
  (一)乡镇煤矿专项贷款是用于支持全国重点产煤县乡镇煤矿发展的专项商业性贷款。 
 
  (二)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商业银行经营原则,按照商业化经营的要求,加强贷款管理。 
 
  (三)坚持贷款安全、流动、效益性原则,自主经营,自主决策,择优选项,科学管理。 
 
  (四)按照乡镇煤矿“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促进乡镇煤矿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的提高。 
 
  二、乡镇煤矿贷款的对象及适用范围 
 
  (一)乡镇煤矿贷款对象:国家规划建设的重点产煤县从事煤炭生产、加工、经营、运销等活动的乡镇煤矿企业。 
 
  (二)乡镇煤矿贷款的适用范围:重点产煤县煤矿企业所需流动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及少量公用工程,新建、扩建项目所需资金。 
 
  三、乡镇煤矿贷款的基本条件 
 
  乡镇煤矿贷款的承贷单位,除必须具备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一)必须“五证”齐全。从事煤炭开采的承贷单位,必须具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颁发的《矿长资格证书》、《煤矿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单》。 
 
  (二)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煤炭主管部门规定要求。 
 
  (三)申请短期贷款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贷款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项目资本金制度;贷款企业有符合《担保法》规定的贷款抵押物和保证担保人。 
 
  (四)在农行开立基本账户,接收银行信贷、结算监督,定期向开户行报送生产计划和财务报表。 
 
  四、乡镇煤矿贷款项目申报程序 
 
  (一)符合乡镇煤矿贷款要求的项目或企业,由项目承贷单位向所在地农业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开户行受理借款申请后,按乡镇煤矿贷款管理规定和条件进行初选,对意向项目进行评估论证,论证可行项目报上一级行。 
 
  (三)省(区、市)分行对上报的乡镇煤矿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并征求同级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筛选后上报总行。 
 
  (四)总行根据各级分行上报的乡镇煤矿贷款项目,综合平衡,并与煤炭部生产协调司协商后,下达乡镇煤矿贷款项目和计划。 
 
  (五)项目批准后如需更改,应由省级分行批准,报总行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煤炭管理部门。 
 
  五、乡镇煤矿贷款申报内容 
 
  (一)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和经煤炭管理部门审定的初步设计等文件;土地、环保、供电等部门批准开采的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企业合法证照。 
 
  (三)企业资产负债、经营状况及有关资信证明。 
 
  (四)借款人对当地行的贷款申请报告,下级行对上级行正式行文的贷款申请报告及与项目有关的调查、专题报告。 
 
  (五)担保证明文件及能够证明担保人经济实力的资信证明文件。 
 
  六、乡镇煤矿贷款管理 
 
  各级行要按照“做好评估、严格条件、积极支持,保证贷款效益、安全”的指导思想和商业性贷款管理的要求,加强乡镇煤矿贷款管理。 
 
  (一)坚持国家产业、产品政策,积极支持符合国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的乡镇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对于不符合开发规划、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国家限制的煤炭加工行业或对地方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二)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乡镇煤矿贷款条件要求,严格审查借款人条件,认真筛选项目,执行项目资本金比例和企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做好贷前市场调查和项目评估工作,切实落实有效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手续。 
 
  (三)加强贷款贷后监测、评价工作。乡镇煤矿专项贷款一律实行项目管理,建立贷款项目经济档案。定期对企业贷款使用情况和资金运作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监测,并对贷款项目实行后评价。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各级行要本着“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与当地煤炭管理部门积极配合,组织实施乡镇煤矿专项贷款。煤炭主管部门可向银行推荐项目;银行按照煤炭管理部门的发展规划及银行信贷政策、制度,贷款申报程序及当地资金实力,自主评估论证、审批项目。对列入专项贷款的项目,各有关行要积极筹措资金,落实专项贷款计划,促进项目建设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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