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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调拨资金利率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89-09-20 生效日期: 1989-09-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
  为了调动各行增加存款,平衡资金,多上交资金的积极性,根据总行建总发字(89)第160号文印发的全国建行分行行长座谈会议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对总、分行之间的调拨资金利率作如下调整,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9 月1日起,总、分行之间相互占用的调拨资金的利率由一个档次改为两个档次。即:计划内存、借差资金利率仍执行月息8.7‰,对超计划相互占用的调拨资金利率由现行的月息8.7‰提高到9 .9‰,增加了1.2‰。去年总行借用一些分行的资金也从9月1日起按月利率9.9‰计息。 
  二、总行对分行的临时借款,原则上比照调拨资金超计划占用利率执行。对占用联行、汇票等项资金长期不能上交的分行,总行按其占用资金额由“调拨资金”科目的“业务资金户”转入“临时借款户”,其利率按超计划占用调拨资金利率上浮30%确定。临时借款逾期不还的,逾期部分按月息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三、总、分行之间的调拨资金和临时借款的利息结算,由分行负责,于3、6、9、12月20日之前通过联行上划总行。 
  四、调拨资金利率调整后,为了计息方便,总行增设了“超计划占用资金计算表”(见附表一),并修改了原制定的“调拨资金占用额及利息计算表”。其中增加了“超计划占用资金利息差额”、“总行向分行借用资金利息差额”、“分行向总行临时借款利息”和“应收(付)占用资金利息合计”四栏(详见附表二)。以上两张表,各行应在利息上划的同时上报总行一式两份。 
  附表一:超计划占用资金计算表(略) 
  附表二:调拨资金占用额及利息计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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