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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1990)8号文件]搞好清查越权批地验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1-01 生效日期: 1990-01-01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今年一月,国发(1990)8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下发后,绝大部分地区很重视,及时转发了这一文件,对清查越权批地工作作了部署,由土地、监察等部门对越权批地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但是,少数地区对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认识不高,措施不力,进展缓慢。有的地区既没有转发文件,也没有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有的只清理下面的问题,对本级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的问题隐瞒不报;有的只进行了清理,对查出来的问题不作处理,采取观望等待的态度;个别地区甚至有抵触情绪,拒绝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最近,我局收到个别省、直辖市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情况的报告,有的是以土地管理局的名义写的,有的只报清理情况,未报处理结果。
  这些都不符合国务院8号文件要求。
  为了保证国务院8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希望各地在做好自查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认真抓好所辖地区和部门清查越权批地的检查验收工作。
  一、省、市(地)两级要按照国务院8号文件的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清查越权批地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可采取“听、查、看”的办法。
  听,就是听取下级政府的汇报;查,就是查阅下级政府1987年以来的用地批件;看,就是对有疑义、有问题的批件,进行现场勘察。  二、检查验收的内容:一是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的态度及措施;二是越权批地问题的清理情况;三是越权批地案件的处理结果;四是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防止越权批地问题继续发生的措施。  三、在检查验收时,发现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走过场的,要及时纠正;对隐瞒或制造假象,妨碍清理或阻挠检查验收的,要严肃处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8号文件和我局《关于抓紧清理越权批地工作的通知》(传真电报)的要求,于今年十月三十日前将越权批地的清理情况和处理结果报我局。许多地在清查越权批地问题的同时,对农村干部非法批地的问题也进行了清理,但在向上报告时,请不要把这一情况汇总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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