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为未被批准赴澳大利亚留学人员索取退款办理有关公证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9-17 生效日期: 1990-09-17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经商澳大利亚驻华使馆,现就(90)司公字第112号《关于为未被批准赴澳留学人员索取退款办理有关公证事的通知》补充规定如下:
  1.当事人现住址与其身份证上住址不一致的,应在公证书中写现住址,并在后面括号内注明其身份证上的住址(中英文格式见附件一)。
  2.当事人已不在国内的,公证处不为其索取退款办理公证。当事人可在目前所在国家办理索取退款的有关手续。
  3.(90)司公字第112号文中公证书格式使用新的英译文(见附件二)。
附:公 证 书
  兹证明×××,男(或女),民族×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身份证中住址为××省××市××街××号)。持××公安局××××年×月×日签发的编号为×××××的中国身份证,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索取退款表格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章)
                                    年 月 日
  注:用于未被批准赴澳大利亚留学,向使馆索取退款用,居民证与住址不一致者,见(90)司公字第127号文。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