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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91年发行金融债券和发放特种贷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01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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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经人民银行批准,1991年我行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发行金融债券。根据人民银行银发[1991]193号《关于建设银行一九九一年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精神,结合我行具体情况,现将我行1991年发行金融债券计划与办法及发放特种贷款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1991年我行面向全国城乡居民发行金融债券10亿元。金融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别为100元、500元、1000元三种。 
  二、发行时间。5月份开始上市发行至本年底结束。原则上金融债券不跨年度发行。 
  三、发行形式。采取固定期限、固定利率的形式,即债券偿还其他限为2年,年利率为9.2%。 
  四、债券利息计算。为规范管理,便于金融债券在二级市场上挂牌、转让,计息办法为:按月发行、当月旧计息,逾期部分不计利息。 
  五、金融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可以向银行抵押,可以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场所转让。居民个人购买1991年金融债券,免征利息收入所得税。有条件的行应积极开办代保管、代兑取、代储存等金融服务业务,并力争实行同城通兑,为金融债券上市转让创造有利条件,以方便群众,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债券信誉。 
  六、各分行要在总行批准的发行额度内,分配所属有条件的经办行、处发行,具体发售时间由各行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七、发行报告制度。各行债券发行进度除按规定在信贷收支月报中“701”表外科目及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交通银行银发[1990]56号文中银统8表反映外,有关情况、问题,分别于6月底和债券发行完毕后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筹资部: 
  八、特种贷款的提利率最高限为9.72%,发放对象和贷款范围仍按建总函字(90)第71号、第86号文件执行。 
  附件:1991年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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