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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91-03-26 生效日期: 1991-03-2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
发布文号: 银发[1991]71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厅(局): .
  据人民银行北京山东广东广西湖南等地分行报告,现不少地区发现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印制挂历、彩色年画等出版物,以及加工制作黑白、彩色货币缩印卡等工艺品和儿童玩具等在市场上销售。这种情况的存在,为犯罪分子伪造、变造国家货币提供了方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给反伪造货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为此,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广告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的制作审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关于爱护国家货币和妨碍国家货币治罪问题,国家曾有过具体规定,现再次重申如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禁止采用完整的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不论是原大或缩印样)印制广告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 
  二、各地的印刷、出版、影视、广告制作及其它商品制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广告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的制作审批管理,以有效地防止完整的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在广告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再度出现。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进一步贯彻执行一九九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开展反伪造人民币斗争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0〕38号)精神,加强对印刷、复印企业的严格监督管理,各地工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坚决、及时查封和就地销毁市场上出售的印有完整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广告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对已经售出的,可处销售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制作审批部门的责任。 
  以上通知请即布置所辖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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