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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批区监察厅、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拼装倒卖进口旧汽车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7-10 生效日期: 1989-07-1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9]82号

现将区监察厅、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拼装倒卖进口旧汽车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违法拼装倒卖进口旧汽车的处理意见
 
  一九八八年三月以来,我区工商、税务等部门已查扣待处理的违法拼装进口旧汽车共一百六十一辆;查出无控办批准手续或各种证件不齐,通过不正当手段入户的进口拼装旧汽车二百一十三辆。这些进口拼装的旧汽车,大都是以“来料加工”为名,非法拼装、倒卖流入市场的。现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对违法拼装、倒卖进口的旧汽车,提出一次性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已查扣待处理的违法拼装进口旧汽车,不论属于买方或卖方,一律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全部交自治区机电设备公司收购,并由区物价局牵头,区财政厅、物资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评价小组,合理作价。没收的所有小卧车由自治区统一安排。被没收车辆的收购货款,由当地执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交本级财政。

  二、对违法拼装、出售进口旧汽车,或转手倒卖拼装进口旧汽车的,均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销货款,交本级财政。购买进口旧汽车四个总成进行拼装的,即应视同拼装整车处理。

  三、凡须经自治区控办批准而没有办理批准手续的,其购买的拼装进口旧汽车,不论是否已办理入户,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已办理了控办批准手续,原来不是批准购买拼装进口旧汽车而购买了的,可不予以没收,作违章处理,按其购车价总额罚款10%,车交由购买单位使用。但无论单位或个人,凡从区外购买无“准运证”拼装进口旧汽车的,按国务院和国家工商局的有关规定,分别予以收购或没收处理。

  四、对上述违法违章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从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查获的拼装旧汽车,均按上述意见处理,已经处理但不符合上述精神的,应重新复查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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