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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5-11 生效日期: 1989-05-1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9]56号

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12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计委下达我区的彩色电视机(简称彩电,下同)生产计划,由自治区计委统一管理,自治区电子工业局负责安排生产。国家统一分配的国产彩色显像管,由自治区电子工业局提出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计委审定后统一下达。

  二、自治区用地方外汇进口彩色散件、关键部件和彩电整机,由自治区商业厅会同自治区电子工业局提出进口计划,经自治区计委和自治区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查后,上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批。进口许可证按国家计委、经贸部制定的<<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暂行管理办法>>(计经贸(1989)16号)办理审查和核发。并在经贸部家电公司和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统一安排下,由自治区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电子专业进出口公司负责委托、联合谈判和订货。在价格上要服从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抬价抢购。

  三、自治区安排生产或进口的彩电(除国务院特批桂林市进口指标外)调拨分配计划,由自治区商业厅根据全区市场情况制订,送自治区计委批准后,由自治区商业厅下达。

  四、全区的彩电收购、调拨和批发业务,由自治区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金城江五金交电化工批发站和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的五金交电化工公司负责。其中,分配侨汇的专项指标,由自治区民贸特需供应公司广西友谊华侨服务公司经营。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对其自产产品可按分配计划经营一部分批发,批发的数量和范围,由自治区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同生产企业协商,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商业厅、自治区电子工业局批准后执行。除此以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从事彩电批发业务。

  五、工业生产配套彩电,由自治区电子工业局编制计划,报自治区计委审定后纳入分配计划,自治区商业厅安排供应。

  六、彩电专营后,我区生产的彩电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商业厅、自治区电子工业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研究制定,报国家物价局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生产企业和专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的统一定价,不得抬高价格、价外加价或搭配销售。

  七、我区生产的彩电,如需安排出口,由自治区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和自治区电子专业进出口公司直接向生产企业订货,并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出口手续,其他单位不得经营彩电出口业务。

  八、我区彩电专营的组织管理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计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自治区商业厅和自治区电子工业局要会同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按本通知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者,取消其专营批发和零售资格,并追究责任。

  九、彩电批发单位和专营零售点的审批按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计委联合转发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关于核发彩色电视机专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桂工商企字(1989)98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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