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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取得的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状态: 发布日期:1992-03-12 生效日期: 1992-03-12
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发布文号: [92]体计财字61号
 

国家体委第2号令曾对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取得的资金、物品的管理作出了暂行规定。针对执行中的具体情况,为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管理制度,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取得的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除第三条规定的以外,增加适用于国家体委各业务司、厅、局。
  二、建立接受社会赞助的立项申报、审批制度。
  (一)凡由国家体委及各直属单位直接承办的体育活动和会议,接受社会赞助资金或物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和接受境外(包括台港澳地区)的赞助资金或物品的,应在双方签订意向书之后及时向国家体委计划司申报,并附以下文书:
  1.立项申报报告,
  2.赞助和接受赞助双方签订的意向书,
  3.接受赞助方式、金额、物品数量及使用计划的说明。
  (二)国家体委计划司对收到的立项申报规定的文书进行审核,遇有涉外问题由国际司、计划司共同审核后,报委领导。立项申报被批准后,有关单位方可办理具体事宜。
  (三)凡由我委及各直属单位直接承办的体育活动和会议,接受国内社会赞助资金或物品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不立项申报,但必须执行本规定的其他条文。
  三、凡通过体育广告等筹集社会赞助的,均应按照1986年11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发布的《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重申开展体育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广告代理权或一次性广告经营权。各专属事业、企业单位及各协会、业务司局筹集广告赞助时,应尽可能通过我委有广告权的单位代理。承办国内体育广告的代理费,不得超过广告费的10%;承办外商及台商、港商在华体育广告的代理费,不得超过广告费的15%。
  四、建立专人负责管理赞助资金和物品的制度。
  接受赞助资金、物品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贡资金和物品的管理。
  资金应当及时、如数交给本单位人财务部门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资金的支出应符合国家体委第2号令所指定的用途,并编报预算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非法挪用、侵占、私自转移和浪费资金。
  物品均应登记造册,并建立验收、领用发放手续,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物品,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接受赞助的外汇收入,必须上交国家体委计划司统一管理。使用外汇时必须按照国家对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使用赞助资金,应按核定的活动预算执行,并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节约使用。
  (二)活动结余资金由各单位统一入财务帐,纳人预算内,用于发展体育事业。
  (四)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应于每年报单位决算时,将本单位一年中接受赞助资金、物品的收支情况上报国家体委计划司。
  六、各单位接受国内外企业、人土对运动员(队)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应报国家体委人事司审批处理。
  七、国家休委计划司、审计署驻国家体委审计局、监察部驻国家体委监察局应加强对赞助活动的检查监督。各有关部门应自觉地接受其检查监督。
  八、违反国家体委第2号令及本补充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进行检查的审计机关或财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未经审批,接受社会赞助举办活动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私自转移和浪费赞助资金的;
  (三)隐瞒、私分或贪污赞助财、物的。
  九、对违反国家体委第2号令及本补充规定,有上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知情人或直接利害关系人应向监察部门举报,监察部门应进行检查或立案调查。在确认有违法违纪行为后,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十、本规定由国家体委计划司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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