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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海关系统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23 生效日期: 1992-10-23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发布文号: 署财[1992]170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控办: .
  现将《关于海关系统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海关系统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问题的规定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全国控办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海关系统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了适应海关系统工作特点,加强海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管理,根据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管理办法和《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暂行规定》,经海关总署、财政部和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控办)共同研究,现对海关系统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海关总署机关及其在京单位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由全国控办下达给海关总署,再由海关总署落实到基层单位。海关京外单位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由所在地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下达。 
  二、海关总署机关及其在京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报经财政部和全国控办审批。海关京外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经所在地控办审批。 
  三、海关缉私船艇的建造、燃料、武器装备的购置以及直接用于监管、检测、缉私所应配备的计算机、通讯、检查、录证、化验鉴别、监听、监视等设备和海关设在机场、码头、邮局、车站、边境口岸等对外业务场所的家俱、器俱、用品,不计算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其中,属于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要履行审批手续,报经当地控办批准后方可购买。 
  四、海关总署用科技装备费统一购买、以实物分配形式无偿调拨给各关使用的专项控制商品,由海关总署列出明细计划分季集中报财政部和全国控办审批。海关总署按照批准的计划购置。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由全国控办同海关总署统一结算。 
  五、海关总署用科技装备费统一购买无偿调拨给各地海关用于缉私、办案、货物监管等海关业务的机动车辆,由海关总署向财政部和全国控办提出申请,列明购置车辆的车种、数量、金额、用途,经批准后,由海关总署和全国控办联合发文。各地控办根据联合通知和海关总署的调拨通知单审查核实后,办理审批手续。对联合发文无偿调拨给各海关的车辆,由海关总署列入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情况报表,向财政部和全国控办报送。 
  对各海关用缉私奖励费购置的机动车辆及海关内部车辆的调换,由各海关和当地财政部门及控办商调解决,不占财政部和全国控办批准的计划数。 
  六、海关系统购买上述规定以外的设备和物品,均计算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控购指标的计算,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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