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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建设部转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司法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范围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公证、登记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22 生效日期: 1993-02-22
发布部门: 司法部建设部
发布文号: 司发通知[1993]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司法厅(局):.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统一、有序管理,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和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范围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公证、登记的通知》。我们认为,这个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促进和保障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具有良好的作用。现转发你们,供参考和借鉴。
1993年2月22日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范围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公证、登记的通知
  沪房(92)商字发第1154号
  本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区、县房产管理局,区、县司法局:
  为了适应本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的手段,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保障房地产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就本市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范围内的房地产预售、出售、买卖、交换、抵押等交易管理、公证登记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凡通知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投资经营者(除已经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资质审查批准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外),均需遵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组建资质与其开发经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须根据规定的程序报经上海市外资委审批同意,并经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申报备案;国内投资企业则应先报经市房管局审查批准后,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市已批准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则应向市房管局办理申请取得外销商品房专项经营权,方可开展开发经营业务。
  二、房地产预售,须按一九八八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报经市房管局批准。批准预售后,房地产投资经营者应在批准之日起十天内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申报预售(注册)登记。
  房地产预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应经市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后预买方在二十天内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预售登记。
  三、房地产投资经营者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经投资开发并完成了一定比例的建筑工程量后需转让的,则必须先报经市房管局审核批准,转让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经公证后,应在二十天内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转让登记。
  四、房地产投资经营者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可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商品房注册登记后方可出售;其中,未申请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出售前则应先经市房管局批准。
  房地产投资经营者出售房地产(包括已经预售的)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出售合同,经向市公证机关申办公证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然后由买受人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按规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投资经营者或业主,出售房地产应与买受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经公证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然后买受人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按规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交换,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交换合同经公证后,应按上款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六、房地产抵押(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地产权益抵押、房地产权抵押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经公证后,应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七、房地产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出售、买卖、交换和抵押等合同,应使用市房管局统一印制或认可的合同文本。
  八、本规定未列明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章执行。
  九、以上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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