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民办发[1993]13号
各司(厅)、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
经部党组研究决定,部机关办公厅、各司、直属机关党委(人教司)的处(室)机构设置如下:
一、办公厅
1.办公室
2.民政部政策研究室
3.民政部法制办公室
4.综合处
5.秘书处
6.宣传处
7.信访办公室
8.保卫处
二、优抚司
1.办公室
2.拥军优属处
3.抚恤处
4.事业管理处
5.烈士褒扬处
三、安置司
1.办公室
2.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3.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
4.复员干部和退役义务兵志愿兵安置处
5.军供站管理处
四、救灾救济司
1.办公室
2.救灾一处
3.救灾二处
4.社会救济处
5.扶贫指导处
6.减灾办公室秘书处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司
1.综合处
2.监察处
3.标准处
4.系统管理处
六、社会福利司
1.办公室
2.福利生产管理处
3.福利事业管理处
4.社区服务处
5.技改处
七、基层政权建设司
1.办公室
2.城市工作处
3.农村工作处
八、区划地名司
1.办公室
2.规划处
3.审核处
4.国内地名处
5.国外地名处
6.边界办公室
九、社团管理司
1.办公室
2.登记处
3.管理处
4.监督处
十、社会事务司
1.办公室
2.婚姻管理处
3.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处(民政部收养中心办公室)
4.殡葬管理处
5.殡葬事业处
6.收容遣送处
十一、计划财务司
1.办公室
2.计划统计处
3.财务一处
4.财务二处
5.基建物资处
6.国有资产管理处(进出口处)
7.民政部科技办公室
十二、国际合作司
1.办公室
2.联络处
3.项目处
4.难民事务处
十三、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
1.办公室
2.组织处
3.宣传处
4.考核任免处
5.流动调配处
6.劳动工资处
7.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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