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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26 生效日期: 1995-04-26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加强署、局机关廉政,特就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要求,作以下规定:.
       
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1.在各项审批工作中(如审批新建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出版、发行、印刷、复录单位和版权代理机构,分配书号,审批基建、技改、科研项目,分配资金等),不准接受呈报、申请单位或有关个人的宴请。
  2.在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执法工作中,严禁接受被检查或被查处单位及当事人的宴请。
  3.不准接受所属单位和其他新闻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人员来署、局联系工作时的宴请。
  4.外出执行公务,需要在接待单位就餐时,严格按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规定的用餐标准吃工作餐,不准超标准吃请。
  5.确因工作需要而参加宴请,须经领导批准。署、局领导参加,应在办公室登记;司级干部须经主管署、局领导批准;处级以下干部须经司室领导批准。个人不准擅自参加宴请。
   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6.不准接受邀请参加任何单位组织的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7.不准授意下级或有关单位,为自己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安排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8.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或举办联谊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
  9.对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轻微者,由所在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本人作出书面检查,个人承担本人应付的费用。所在部门应把批评教育和个人检查情况,报署纪检组、监察局。两次违反规定者,除个人承担费用、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外,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署机关内通报批评。屡次违反或情节严重者,除个人承担费用外,由所在部门会同署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处理审批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应从严处理。
  10.本规定由驻署纪检组、监察局和署直机关党委、纪委监督执行。
  1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新闻出版报》上公布,以便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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