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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10 生效日期: 1995-07-10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资事发[1995]7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
  1995年5月3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三部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6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是《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一项重要配套文件,也是规范国有住房出售行为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政策依据。现对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积极参与出售国有住房的资产管理工作,与当地财政、房地产、金融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切实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各地方、各部门在出售国有住房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稳步出售国有住房,严禁“乱风式”低价售房,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房改政策规定,出售国有住房一次性售房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一次性售房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后,方能组织出售。 
  四、为了解国有住房出售状况,现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对1995年7月1日以前出售的国有住房资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于9月30日以前将“出售国有住房资产清查汇总表”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资源司。具体清理情况按所附表格填列,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部委)出售国有住房资产清查汇总表(略) 
  抄送: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长春、哈尔滨、沈阳、广州、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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