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关于对国债代保管凭证(单)应严格执行国债兑付政策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95-07-17 生效日期: 1995-07-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国债字[1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自7月1日国债兑付工作开始以来,进展情况良好,但目前发现一些地区出现个别国债中介机构对其开出的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代保管单不实行保值贴补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债信誉。为严格执行国家既定的国库券兑付政策,维护国债信誉和国债市场秩序,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类国债中介机构对其开具的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代保管单,因有等值国库券库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兑付政策兑付本息。各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取消国家规定的保值贴补。 
  2.财国债字[1995]4号文件规定“国债代保管凭证是国债经营机构受国债投资者委托,开具给各类投资者的实物债券的代保管凭据……,不得在国债二级市场的流通转让业务中作为实物券的交收凭证使用,不能进行转卖、抵押和做回购业务。严禁利用国债代保管凭证超发国债或卖空债券”。因此,当国债代保管单持有者为进行国债交易、兑付等要求提取实物券时,各国债中介机构均不得拒绝。 
  3.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国债兑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拒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国库券兑付政策的机构,要迅速查明实情,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查处。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