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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和从事社会化服务的规定(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04 生效日期: 1988-06-04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为了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现就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和搞社会化服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鼓励懂经营、会管理和有一技之长的离退休干部办工交企业,可以自办、联办或承包、租赁企业。允许这些人在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厂长、经理、顾问等职务,并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离退休干部办企业,在经营活动方面要与本单位脱勾。 
  二、提倡离退休干部面向社会、面向基层,从事社会服务性的第三产业。可集资兴办和承包、租赁商店、饭馆、门点、摆摊设点,从事商品零售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各项经营活动。也可从事房屋建筑、维修、日用杂品修理。支持离退休干部从事各种科学技术开发,组织各类咨询机构,开展社会咨询服务,创办各种培训班、补习班、幼儿园、医疗诊所,担任物价监督、治安保卫、校外辅导等工作。 
  三、熟悉农业和有农村工作经验,特别是家居农村的离退休干部,可以承包山林和林果业,可以从事经营性种植业、养植业或农副产品加工等。 
  四、提倡离退休干部应聘从事社会服务工作,如从事某种专项业务工作,都应给予适量的劳动报酬或生活补贴。 
  五、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包括承包、租赁、自办、联办企业及从事有偿服务,允许按现行政策规定取得合理经济收入,并继续享受原有的政治生活待遇和各种生活补贴。凡由老干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和各种协会等单位统一组织离退休干部办的企业,所得收入可按比例提留一部分,用于兴办离退休干部的集体福利事业和解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经费不足。 
  六、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要自觉地、模范地遵纪守法,保持革命晚节;要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的规定申报批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七、各级老干部部门的事业单位和所属的服务设施,在保证优先服务于老同志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项目,合理收费。 
  八、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是一项政策性强又缺乏经验的新工作。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都要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加强指导,从政策、资金、场地、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主动为其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条件。特别是人才交流中心,要做好人才推荐、牵线搭桥的工作;对统一组织离退休干部兴办的企业,初期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税务部门应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同时,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这项工作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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