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银行转发关于启用新版银行承兑汇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03 生效日期: 1997-06-01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布文号: 中银财(1997)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7〕33号《关于启用新版银行承兑汇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行,并将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6月1日起银行承兑汇票已启用新版凭证,新版凭证由原来的四联改为三联,汇票到期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只需向其开户行提交汇票第二联,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行凭汇票第二联通过委托收款方式向承兑行收款。 
 
  二、持票人开户行或贴现银行应匡算邮程,向系统内或跨系统承兑银行寄发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如持票人开户行不办理全国或省辖联行业务,应在委托收款凭证的“备注”栏加盖“款项收妥划收XX(行号)划转我行”戳记,以便承兑银行向指定的划转行填发报单。 
 
  三、承兑行应每日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向出票人收取票款。会计分录: 
 
  借:809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贷:833临时存款 
 
  同时:借:881承兑汇票 
 
  贷:781应收承兑汇票款 
 
  俟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按规定审查无误后,办理划款。委托收款凭证的第五联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833临时存款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或其他科目 
 
  四、承兑银行在汇票到期日以前收到汇票的,应将汇票及有关凭证专夹保管,俟到期日凭以付款。 
 
  借:809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或其他科目 
 
  同时:借:881承兑汇票 
 
  贷:781应收承兑汇票款 
 
  另外,总行中银财〔1997〕378号规定,自1997年6月1日起取消县及县以下机构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权限,并非停止县及县以下机构开办商业汇票业务,上述机构如因业务需要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应按权限逐级向上级行申报,经审批同意后,仍由申请行办理承兑及具体账务处理手续。 
 
  以上请速转知辖属各行执行。 
 
  附:银会计〔1997〕33号《关于启用新版银行承兑汇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见本书中国人民银行部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