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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本市辖区农业土地问题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49-05-31 生效日期: 1949-05-31
发布部门: 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
发布文号:
 
  本市辖区内的农业土地问题,是复杂的,是与一般农村不同。第一、这里的地价地租,受其土地所在位置的影响更大,由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之利益,更明显地为少数寄生的土地所有者所侵吞。第二。这里封建土地占有制,不仅直接束缚一般农业生产的发展,而且直接妨碍工业及城市各种建设事业对土地之合理的使用,因而妨碍工业及城市建设事业之进行。第三、这里有大量的为供给城市人民菜蔬而生产的园艺,封建地租之征收,不仅直接束缚园艺生产之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城市各阶层人民之生活。第四、供给蔬菜的农业经营者,有自耕的贫农,中农、富农和佃贫农及佃中农,也有佃富农,经营地主和农业资本家等,对于是项土地问题处理不当,也会影响城市菜蔬的生产和供给。第五、在本市农业地区与农民杂处的有大批的非农业人口,同时,在城市发展中又将有大量的工厂、商店、住宅和马路、公路等之修筑,需要充分自由合理地使用城乡所有土地,在这里如果也实行土地平分,则全体农民将因土地平分而变成少地即耕地不足之农民,并且不利于城市建设事业之发展,因此在城市郊区,虽需要和一般农村一样废除封建与半封建的土地制度,即没收地主的土地和富农出租的土地,却不能和乡村一样实行土地平分和土地平分后的一般私有制。兹特根据本市辖区内农地占有与使用的具体情况,规定处理办法如下: .
  一、所有自耕农民之土地,包括富农自耕部分之土地在内,其耕种权与所有权一律照旧保持不变。 
  二、没收所有地主之土地并征收富农出租之土地,统一由本市人民政府管理并酌量出租,但对于需要依靠土地为生之地主,在没收土地时,应留给以大体与普通中农相等之一份土地,如有其他收入者可酌量少留或不留予土地。 
  三、在土地被没收与征收归公之后,不论原土地使用者为佃贫农、佃中农、佃富农或经营地主与农业资本家或其他土地使用者,也无论原来为公地或私地,一般维持原耕、原用不动,但恶霸等仗势侵占使用之土地不在此限。 
  四、凡使用的机器耕种之土地,不论其土地所有权有无变动,一律原耕不动。 
  五、农民耕种地主和富农的土地,在没收归公之后,一律不再交地租,只向政府缴纳统一的农业累进税,其税则另定之。 
  六、没收地主之土地时,租种该地主原有土地之佃户所使用的耕畜、农具应转为佃户所有。经区政府批准后并得征收地主一部分粮食,分给缺少生产资金的农民,对于地主其他浮财,不再没收或征收。 
  七、佣户已激之押金及预缴之地租,地主应退还佃户,但如出租土地者为贫苦之老弱孤寡,无力退还时,应另行调处之。 
  八、生活不超过中农水准,因缺乏劳动力,或因从事其他职业无力自耕而以少数土地出租者,其土地不在没收之列,今后其分得或留有之土地仍可继续出租,其租额由东佃双方自由议定之。 
  九、关于地主土地的没收与富农出租土地的征收:在政府领导下由区村农会执行之,农会尚未建立或不健全不能胜任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执行之,但须邀请正派农民积极分子或农民代表参加。关于地主富农成分之划定,由村农民大会邀集本人参加评定之,并应报告区政府批准,由村农民会贴榜公布之,区政府批准后如本人仍不同意时,得于贴榜公布后五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在法院未判决前不得执行。 
  十、人民对于土劣恶霸的罪行,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及要求赔偿之权。任何人不得加以阻挠。但群众不得采取吊打或其他直接行动,直接侵犯被控诉者之财权人权,应听候人民法院之判处。 
  十一、一切可耕之荒地,在不妨碍城市建设与风景的条件下,由政府统一分配予缺少土地之农民使用。垦种荒地者免税一年至三年,视其地质与位置而定。 
  十二、本办法只适用于本市所辖地区内之农业耕作的土地,并自本日起施行之。 
 
 
194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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