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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处理城区无主房地产的布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0-03-27 生效日期: 1950-03-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府地二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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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确定产权,完成地籍整理及促进房地合理使用起见,特制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处理城区无主房地暂行办法》。除已领有伪地政局所发之权状而现状及名义无变更或未经转移者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二、兹将本办法公布于后,希市民一体遵照。 
 
 
市长 聂荣臻 
副市长 张友渔 吴晗 
1950年3月2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处理城区无主房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定产权,完成地籍整理及促进房地合理使用起见,本市城区无主房地依照本办法处理之。 
  第二条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无主房地: 
  一、已逾登记期限(一九五○年一月底)无人办理登记者。 
  二、已声请登记,因证件不足,经通知后未依限办要手续者。 
  第三条 此项无主房地,先由地政局将房地坐落分批公告于人民日报。于公告翌日起三个月内,该房地产所有权人如提出足够证明文件,经地政局审查属实,准予补行登记并按照逾期登记条款酌予加罚,期满如仍无人办理登记或登记证件不足者,即由地政局移送公逆产清管局代管。 
  第四条 已向地政局声请缓期登记,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经审核属实后,其房地暂缓代管。 
  一、产权现有纠纷,涉讼未结,持有法院起诉证件或存契收据者。 
  二、房地曾经敌伪占用,尚未经公逆产清管局处理确定,持有公逆产清管局或伪处理局存契收据者。 
  第五条 代管期限定为三年,期满即列为公产。 
  第六条 在代管期内原房地产所有权人得提出证明文件申请发还,经地政局,公逆产清管局共同审查属实,由公逆产清管局发还之。 
  第七条 凡核准发还之房地在代管期内之收益及税款、管理、修缮费用之支出,由所有权人向公逆产清管局清理之。但修缮费过钜,超过租金收入者,得由清管局酌情处理。 
  第八条 无主房地在代管前已有人租用或使用者,得优先向公逆产清管局申请续租或租用,于发还原所有权人后,仍继续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条 对无主房地,任何人不得移转、典当、抵押或设定其他负担,该项房地现使用人有保护之责,如有破坏损失情事,应负责赔偿并由本府予以严惩。 
  第十条 遇有特殊情况为本办法所未规定或不适用本办法之规定者,得由地政局或清管局根据实际情况,专案呈请本府核准办理之。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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