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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城区土地工作须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5-02-11 生效日期: 1955-02-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一百二十一次局务会议通过并报府备案 .
 
  为了正确地贯彻和便于具体地执行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顺利进行工作起见,根据处理城区建设用地实际工作经验,并参照征用郊区土地实施办法的精神,制订本须知。 
  一、用地手续:用地单位申请用地,经城市规划管理局同意后,应至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接洽征用土地事宜。房管局负责审查使用性质,根据征用土地办法确定应否征用。然后根据用地亩数和拆房间数的多少,责成用地单位配备熟悉群众工作的干部组成工作组,向工作组的干部讲解处理用地政策,同时介绍主要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工作组在当地中共区委及区人民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办理了解情况、迁房、移坟、发补偿费、补助费和统计等具体工作;并应于土地处理完竣并妥善安置住户后,及时总结工作、绘图(按实际征用范围)造册(一式四份,用地单位、区人民委员会、规划局、房管局各一份)报区人民委员会;于建筑竣工一个月内,应到房管局办理公房登记。至于在处理中的评议补偿费、补助费及动员群众等工作,则由区人民委员会干部负责。 
  对于市政建设(修路、下水道等)及其他经济(工、矿企业等)、文化建设(学校等)等所需用的土地均按征用处理;建办公楼、宿舍、为一个单位服务的建筑(礼堂、俱乐部、托儿所、医院等)用地、迁建居民房用地及临时用地因情况特殊(地上物复杂等)经批准改按长期用地性质处理者,均按洽购处理。 
  对于拆房较多的复杂案件,由房管局事先实地勘察,填写调查表,根据拆房规定予以审核。一般新建房屋须超过拆除破旧房屋原数三倍以上;若拆除之房屋坚固,则新建房屋须超过原数五倍以上。凡不符合此项规定者,须由房管局报请北京市人民委员会核准。 
  因建设征用关厢的土地时,依城郊分界线进行处理(原行政界不变,只是征用土地依此界线),凡划在界线以内的关厢大街两旁的工商业用地及接连的住房建筑密集地带,均按照征用城区土地办法处理,计有阜成门、西直门、德胜门、安定门、朝阳门、广安门等六个关厢。凡划在界线以外的土地,按征用郊区土地办法处理。用地正当分界线处有关城、郊区应密切联系,采取联合评议方式共同处理。 
  二、审查产权:用地范围经城市规划管理局勘测处钉桩后,房管局根据边桩进行分户测量,并逐户审查产权。被征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的房屋等,应由原所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凭土地房屋所有证领取补偿费。如证状遗失,在用地单位发补偿费期间仍未能提出有力证明者,或在用地单位发补偿费期间无人前来承领者,在一年内前来承领者,得予补发。过期无人承领或不能提出证明请领时,即将所保管的补偿费报缴市库。 
  征用代管的房地产时,用地单位应将补偿费送存房管局。如该产依法确定归公时,则将补偿费报缴市库。 
  原所有人的土地房屋全部被征用者,应将土地房屋所有证在领取补偿费时交所在地区人民委员会转送房管局注销;部分被征用者,在领取补偿费时,区人民委员会在土地房屋所有证上注明被征用部分并加盖戳记发还,所有人于十五日内持赴所在区房管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新证。 
  三、填报征用土地计划书:用地单位在区人民委员会协助下了解情况,然后提出征用土地计划书(一式四份,用地单位存一份,送区人民委员会一份,房管局及管理所各一份),应详细说明用地数量和用地上的附着物、农作物、施工日期,以及对土地被征用者的补偿安置计划等。一般的凡地上物情况不复杂,而且用地单位对居民迁移及需要转业者能适当安置的,征用土地计划书即由区人民委员会核准,只将一份送房管局备查;如地上物情况较复杂,而用地单位对居民迁移及需要转业者仅能安置一部的,由区人民委员会提出确切意见送房管局,再由房管局采用联合办公方式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审核或报市人民委员会核定。 
  征用土地计划书经核准后,即由所在区干部主持召开被征用土地户会议讲明政策。若征用农地时,须成立评议委员会或评议小组(由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会同用地单位干部及群众代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或其他代表组成),进行评议补偿费和补助费,评议结果由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并征得用地户同意,再开始发补偿费和补助费。 
  四、各项地上物的处理手续: 
  1.房屋: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着物等,由所在区人民委员会会同用房单位及原所有人或原使用人(或原所有人和使用人推出之代表)共同勘定现状,由房管局按本市城区房屋估价办法估算并征得原所有人或原使用人(或原所有人和原使用人推出之代表)同意补偿之。 
  拆除农民的房屋时,一般的由用地单位根据原房间数、规格参照郊区拆建民房标准负责迁建。 
  拆除机关、团体、企业等使用的公有房屋,由用地单位、原使用单位与房屋管理机关协商处理之。 
  拆除会馆的房屋,经房管局估价后,由用地单位将价款径送民政局处理。 
  拆除寺庙教会和外侨的房屋时,与主管部门联系解决。 
  2.土地:地基与房屋的产权同属一人者,地基部分不另补价;分属两人者,视地基所有人的生活情况酌情补偿之。 
  市区内的空地无偿征用。 
  地主、地主兼工商业者、工商业者兼地主、工商业资本家以及富农在市区出租的农地得无偿征用,对耕种该地之农民,应酌发补助费,如系劳动人民所依赖维持生活出租的农地,在征用时,则应酌情补偿。 
  征用公有土地(如会馆土地等),不发补偿费。如系农地,对耕种该地的农民,应酌予补助。 
  征用农民自耕的土地,一般土地(旱地及一部分次水地)以最近四年半正产物的实际产量予以补偿;特殊土地(园地、水地、苇地等)参照所定之补偿标准补偿之。坐落在农地内之少量房基地,随旱地补偿标准处理。 
  凡按洽购处理之土地,视原土地所有人的生活情况,依城市地级酌予补偿,最高不得超过原地价的百分之七十,最低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被征用土地原为荒地或旱田,经原租户或原使用人开垦或投资变为良田和水田者,其增值部分经评议后,由用地单位对原租户或原使用人酌情补助。 
  3.青苗如即将收获,应尽量俟收获后再用地,否则应根据该作物的发育程度,经评议后补偿之。 
  树木除原所有人自用者外,按所值经评议给予补偿。但原所有人及用地单位均不得自行砍伐,如因自用或有碍建筑必须砍伐时,须报经所在区人民委员会批准。 
  4.水井:根据井的质量和新旧程度,经评议后由用地单位补偿。 
  5.农具:若被征用地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其所有主要农具(如水车等)由用地单位留购,如用地单位留购后不愿自行处理时,由区人民委员会变价报交国库。 
  6.迁移坟墓:由区人民委员会登报通告坟主迁坟(在北京日报刊登二日,限期一个月)坟主起坟时,凡愿迁到人民公墓的由用地单位代领公墓入穴证,并负担公墓入穴费;如坟主不愿迁到公坟的,则根据坟主生活情况,发给迁坟补助费(原棺每具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元,如原棺腐朽的连同换发木匣子费,每具最高不得超过十元)。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补助。 
  迁无主坟,应事先按坟头位置绘制坟图并编号缮造清册一式三份,分送民政局、当地派出所及区人民委员会收存,以备坟主认领。殓物处理办法:凡于起坟或施工时发现古墓及有历史价值的器物,由所在区人民委员会迳与北京市人民委员会交物组联系,经鉴定后再行处理;如无历史价值之殓物,属有主坟者原主自理,属无主坟者须由区人民委员会会同当地派出所查点清楚,按所绘坟图编号造具清册,各存一份备查。殓物由区人民委员会缴送财政局保存。迁移少数民族坟墓,应尊重其风俗习惯。如迁回民坟墓,须使用白布、苇帘、棉花,迁往回民公墓。 
  迁坟遗留的棺材板,应择适当地点焚毁。 
  7.用地内如有公共性建筑(公厕、秽水池等)由用地单位迳与主管部门联系并负责迁移。 
  五、安置住户的办法:用地单位在区人民委员会协助下,深入各户了解,并征求其意见,提出具体安置计划。为避免今后居民用房一迁再迁造成不良影响,尽量动员迁往指定的居民区,其次,再动员迁入机关腾出的平房内(对住户、工商户、及机关、团体、企业等的具体安置办法,另行拟订)。 
  六、处理转业的办法:对于土地全部或大部被征用的农民及因建设经批准歇业的私营工商户职工,凡需要转业者均由用地单位根据提出的安置计划负责安置。对确实安置不了的,如有劳动力而自行转业困难者,由用地单位列表并叙明理由,送所在区人民委员会审核后,转劳动、行政,或生产部门协助转业。 
  七、临时用地处理手续:凡修建工程,须临时使用征用范围以外之土地堆料、搭工棚、作临时道路及其他临时性用地,经城市规划管理局同意后由区人民委员会协助处理,农地与原土地所有人或原使用人协商租用;空地则与原土地所有人协商借用。占用公有农地时,对耕种该地的农民依其生活情况适当予以补助。 
  八、其他: 
  1.遇紧急用地,须限期完成征用手续时,由房管局请示北京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通知区人民委员会按特殊情况提前变通处理。 
  2.拆除原有房屋的旧料,除中央系统,军委系统由各该系统单位自行处理外,市级单位拆除原房旧料交由房管局处理。 
  3.用地单位已征用而暂不使用的农地,应经区人民委员会交给原耕种人耕种。如用地单位中途变更计划,于庄稼未收割前施工者,应补偿农民的损失。 
  4.凡征用的土地,产权属于国有,由房管局统一管理,已征用的土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转给附属单位及本系统的单位使用,确属需要应到城市规划管理局另行申请。 
  5.用地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对建筑、运输工人加强纪律教育避免发生违反群众利益的事情。 
  6.工商户停业、修缮房屋及搬家补助费应参照试行规定处理。 
 
 
195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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