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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用公家宿舍收租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5-10-14 生效日期: 1955-10-14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市财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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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用公家宿舍收租暂行办法》,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北京市市、区各级国家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等单位宿舍用房,原以机关名义承租者,均依本办法和附表的规定,主要以使用面积计算,由使用人向本单位按月缴租,租金标准系根据房屋结构、地面、内墙、顶棚、门窗的不同质量,确定房租分数;同时对同样房屋的优点和缺点采取增减积点办法加以调整。 
  三、房租的计算方法: 
  1.基本租金;以每平方公尺为确定租金的单位,按照附表中所列标准条件确定房租分数,即为基本租金。每一房租分值,订为人民币三厘。 
  2.单位租金:基本租金增减积点后,即为单位租金。每一积点等于基本租金的百分之一。 
  3.实收租金:单位租金乘计租面积(有暖气设备者再加设备租金),即为实收租金。 
  四、收租办法: 
  1.集体宿舍房租:根据所住房屋的房租分数,按床位收租或按每个房间面积由住用人匀摊交租,由各机关自行决定。 
  2.家庭宿舍(包括自用的附属房和自住的单间)房租,由各机关按户计算收租。其中,一至二户使用的厨房、卫生间、厕所按半价收租;三户以上共同使用者,不收租。 
  3.成幢房屋中,按照住户实际使用多少收租,空余的房屋不收租。 
  4.市长、中共市委第一书记、第二书记宿舍院内的办公室、会客室、传达室不收租;副市长、中共市委副书记宿舍院内传达室不收租。 
  5.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首长指定必须住在机关内者,如在本市另有宿舍并已交租金,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者则在机关内所住的房屋不再交租金。在首长宿舍服务的在编制内的职工,如有上述情况,亦不变租金。 
  五、宿舍房屋,如在条件上发生变化时,在每年十二月份重新评定租金。 
  六、本办法自一九五五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195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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