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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向市属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试点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07 生效日期: 1999-04-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1999]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向市属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向市属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是本市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国有企业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促进政企分开,改变国有企业管理方式,改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市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协助配合稽察工作。被稽察企业要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加强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成本管理,努力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对实行稽察特派员试点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报告,以便不断总结和完善。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北京市向市属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试点方案 
 
  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的财务监督,评价其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根据《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国务院令第24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性质和职责 
  北京市试行向市属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制度,是实现政企分开的重大举措,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稽察特派员对市政府负责,行使政府监督权力。其名称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国有企业稽察特派员”,简称“稽察特派员”。稽察特派员的职责是,以《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为依据,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业绩等进行监督。稽察特派员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主要任务是查账,不参与和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稽察特派员监督的具体内容 
  (一)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经营企业。 
  (二)查阅企业财务账目和有关资料,审查验证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真实,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三)对侵犯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三、稽察特派员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任职条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稽察特派员公署,其日常办事机构为稽察特派员公署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稽察特派员的工作规则;负责组织实施稽察试点工作;协助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市有关部门的联系;负责分送、上报稽察报告;办理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派出、培训和日常事务等具体事项;承办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总署交办的工作。稽察特派员开展试点工作期间,先行设立3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一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由1名稽察特派员和4名稽察特派员助理(其中1人兼任稽察特派员办事处主任)组成,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一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负责3个企业的稽察工作。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光明磊落,忠实履行职责,不怕得罪人,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了解企业特点,熟悉企业情况,具备本职岗位所必需的财务、金融、审计、企业管理或经济管理等其中一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文字能力。稽察特派员由熟悉企业情况,有较丰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副局级以上干部担任。稽察特派员助理一般从市财政、审计、金融、组织人事和经济管理等部门的处级或处级以下干部中选调。 
  四、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 
  (一)一般一年到每个企业两次,听取企业财务状况报告,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工作和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二)根据情况,稽察特派员可随时调查核实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采取适当形式听取职工意见,查阅有关文件,要求企业做出必要的说明。企业要建立规范的现代会计制度,每半年向稽察特派员办事处书面报告一次财务状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向市财政、审计、监察、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上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提供被稽察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稽察特派员根据被稽察企业的情况,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被稽察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可以由稽察特派员公署从有关部门临时抽调专业人员和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也可以聘请资深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及时解决稽察工作中的有关业务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工作。 
  (五)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客观、真实、明确的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对被稽察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评价; 
  2.对被稽察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评价; 
  3.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4.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奖惩、任免的建议; 
  5.市政府要求报告的或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稽察特派员不得向被稽察企业透露稽察结论。 
  (六)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由稽察特派员公署办公室根据被稽察企业的不同行业,分送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负责审核的市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稽察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审核过程中,对稽察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就涉及的问题同稽察特派员交换意见,取得一致;经交换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当在稽察报告后附注不同意见,但是不得到被稽察企业进行复核。 
  (七)审核后的稽察报告由市人事局报请市政府审定,并根据市政府审定的稽察报告中有关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八)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的,可直接向市政府专项报告。 
  五、对被稽察企业的要求 
  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工作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由市政府从市属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中选择、确定。 
  (一)被稽察企业必须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支持和配合稽察工作,认真填报稽察工作基础材料《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已经发生过的企业财务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二)被稽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规政令,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职责,恪尽职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企业的各类会计账目、原始凭证和财务资料真实、完整、可靠。 
  (三)被稽察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必须保存全部原始会计账目、报表数据和内容、财务记录,保持原会计处理方法,任何人不得直接或指使、示意、委托他人制做假账目、提供假凭证、编写假资料,以及转移、销毁、涂改财务账目、会计报表、原始凭证和相应资料。对已经或正在弄虚作假的,要立即彻底纠正,依据实际情况至列出,并作出详细说明。 
  (四)被稽察企业在填报和编写稽察材料时,要严格按照要求,详细提供母公司、主要子公司、海外子公司的全套材料,以及其他子公司的概要材料。不得拒绝提供与稽察查账有关的资料;不得填报不实不当的证明;不得隐瞒实际财务状况;不得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会处理方法;更不得给稽察工作设置障碍。 
  (五)被稽察企业如有做假账不纠正、不说明的,或故意编造、提供和出具虚假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继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从严查处,追究当事人、企业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稽察企业应当以稽察工作为契机,理清与所属企业和关联方的关系,认真搞好会计核算,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断推动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六、稽察特派员的管理 
  (一)稽察特派员由市政府任免,任期为3年。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市人事局任免。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特派员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稽察特派员公署办公室负责。稽察特派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单独列支。 
  (二)稽察特派员开展试点工作期间,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特派员助理的行政、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今后再逐渐过渡到集中管理。 
  (三)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特派员助理党的关系集中管理,以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正常的组织生活。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特派员助理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认真学习理论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水平。 
  (四)依据《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及人事部《稽察工作“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特派员助理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纪律规定。 
  (五)对于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特派员助理在稽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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