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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革命领导小组关于建立房屋基数变动手续和房档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4-05-16 生效日期: 1974-05-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革命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74]市房管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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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十一个区(县)局、房管所: 
  在市、区局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目前清产工作,即将结束。为了巩固清产成果,保证清后不乱,使房屋资料更好地为加强房屋管理工作服务,对建立房屋基数变动手续和房档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房屋基数变动的要求: 
  房屋管理员应做到: 
  1.紧密地与施工组长配合,要严格掌握房屋数量、产权性质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房屋建筑设备管理记录”等有关资料,使各项房屋统计数字准确地反映房屋现状。 
  2.根据“房屋建筑设备管理记录”,按产权性质分类,建立房屋基数账,并汇总统计管片的房屋基数。 
  3.房屋资料变动后,要填写“房屋数量变动通知单”,通知房屋资料统计员,变动全所的汇总统计。 
  房屋资料统计员应做到: 
  1.集中管理全所的房屋基数变动账。根据房管员的变动通知单,负责全所的房屋基数变动; 
  2.房屋增、减变动情况,每月汇总统计一次。并做出变动统计的报表及变动原因的情况说明; 
  3.在每月汇总统计变动情况时,应与房管员掌握的数字进行一次核对,保证房屋统计资料的准确。如有误差,应及时查找更正。 
  二、对建立房档的要求: 
  1.对建立房档资料,原则上应是一所房屋一份房档(楼房按栋)。集中由房屋资料统计员负责管理。房档应标明产权性质,资料分产权性质入档。一所房屋内,两种以上产别,应增加附档。 
  2.档案内容: 
  (1)房屋接管通知书及接管调查资料; 
  (2)房屋平面图及附表(蓝图对照表),新建楼房要有竣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3)房屋建筑设备管理记录; 
  (4)房屋租金计算表; 
  (5)租赁契约和装修设备保管单; 
  (6)有关与使用单位议定的各种协议、法院判决、来公函、签报批示、产权来源以及变化的证明文件等; 
  (7)撤管通知单; 
  (8)除上述一些资料外,属于国家经租的房屋,还要保存房屋交接情况表、固定租金审批表;属于文革产的还要保存房主的交房申请书、房屋的全部产权证件和历史资料。在拆除、翻建、征用文革产时,还要事先估价存档。 
  (9)其他有关房屋管理工作的原始文件。 
  3.房档内容中,原属区管理的档案,仍维持现状不动。房管所主要是以现有的资料为主进行整理。有些资料不够完整,能够补充的,要随着日常工作的进展,逐步健全和补充。 
  三、建立和健全房档资料,是房管工作的基本建设,各区(县)局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既要从思想上重视,又要从组织上保证。管房较多的房管所,以设专职房屋资料统计员为宜。郊区(县)局,管房较少的,也可由租金统计员或测绘人员兼办。总之,任务繁重,要认真研究,统筹安排,采取措施,巩固这次清产成果,切实保证做到清后不乱。 
 
 
197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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