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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革命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换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8-03-30 生效日期: 1978-03-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革命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78]市房管字第065号
 
各区县房管局、房修一公司、直属处: .
  为了大力开展房屋交换工作,统一有关规定和手续制度,经与各区局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使用交换房屋暂行办法》和《换房须知》,并经房管工作会议讨论和局联合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即组织全体房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实施。 
  调整和充实干部力量,是做好房屋交换工作的重要条件。要选派政治思想、身体条件较好和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干部从事换房工作。各换房站应配备三至七人,城区和朝阳区局房管科和各房管所,亦应配备一名专职干部,负责换房工作。并希望尽快将人员调整、配备好。 
  各换房站的工作时间,应本着便利群众、有利生产的原则精神,进行适当调整或延长。 
 
 
1978年3月30日 
 
 
北京市房屋使用交换暂行办法 
 
  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关于“关心群众生活”的教导,认真贯彻“为中央、为劳动人民、为首都建设服务”的方针,解决部分职工上班路远和居住不便等实际困难,促进合理用房,减少城市交通流量,必须积极开展房屋交换工作。 
  第一条 房屋交换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努力为劳动人民的居住生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二条 市、区房管局、各房管所都应加强对换房工作的领导,把换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情况,总结经验,表扬先进,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推进换房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为搞好换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必须配备政治思想、身体条件较好和有一定工作能力的换房工作人员。市局、城近郊区各区局和城区及朝阳区各房管所均应设专职干部负责换房工作。各区换房站更应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 房管人员和换房工作人员,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克服本位主义思想,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深入调查,促成交换,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指标,千方百计地为广大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对一切有利于解决职工的居住困难,有利于促进合理用房,符合规定的换房,均应大力支持,不得以各种借口进行阻挠。职工住我局统管公房,所在单位进行内部调整时,如房屋使用合理,确实为解决职工居住困难,房管部门也应支持。 
  第五条 凡我局统管房屋住户因上班路远或居住不便等困难,均可申请换房。住单位宿舍的职工申请换房,须经单位同意。 
  下列情况是换房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 
  1.因上班路远影响工作和休息者; 
  2.因家庭或邻里不和必须迁移者; 
  3.为照顾老小病残需迁至一起者; 
  4.因发生意外事故需改变环境者。 
  对要求通过换房解决拥挤和改善居住条件的换房户,要在可能条件下,予以协助。 
  第六条 申请换房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户口本、住房凭证、到本区换房站或房管所进行登记。双方达成协议后,凭户口本、房租本和登记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换房协议书,并经房管员签字盖章后生效。房管员如有疑问或发现问题,应主动与办理的单位联系,按照现行规定加以解决。 
  办理登记和换房手续的分工是: 
  1.跨区换房,由换房站办理; 
  2.跨所换房,由换房站或房管所办理; 
  3.本所范围内的换房,由房管所办理; 
  4.跨省市职工换房,由市局房管处办理。 
  除换房站、房管所、房管科及市局房管处主管业务人员可办理换房协议外,其他部门其他人员均不得办理换房手续。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准换房: 
  1.对现住房无正式租用权者; 
  2.拖欠房租、暖气费未交清或损坏房屋设备未修复或未赔偿者; 
  3.换房后居住不足半年,又无正当理由再换者; 
  4.地富反坏分子,未经公安部门同意迁出者; 
  5.住户自搭的棚屋,接推廊子和其它违章建筑均不得作为正式房屋办理交换手续。 
  第八条 各区换房站之间和换房站与房管所之间,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 
  为了经常交换资料,分析情况,研究问题,交流经验,促进换房工作,各区换房站之间的碰头会,根据情况,由市局房管处组织召开;换房站与房管所之间的碰头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区局房管科组织。 
  房屋交换月报数字,由办理协议书的单位统计,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第九条 为解决某些职工的急需换房,便于收回一些多余的房屋和组织多角联换,解决更多群众的困难,各区换房站和各房管所均应配备少量周转房。周转房只限用于换房周转,任何人不得挪用和擅自分配。使用周转房须集体讨论,经上级领导批准,原则上不应减少数量。 
  各区换房站和当地房管所,都要加强对换房周转空房的看管,如发生强占,凡属房管部门内部互相强占或纵使住户强占者,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为了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充分依靠专群管房小组和广大群众,大力宣传换房政策,打击非法换房活动,用社会主义占领换房阵地。 
  1.申请换房者,可以自找对象但不准控制换房线索阻碍他人登记和换房。 
  2.坚决取缔换房纤手,严禁利用换房赚取房屋,勒索财物,从中渔利。 
  3.坚决打击阶级敌人或其他不法分子利用换房站进行非法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印发的换房办法同时废止。 
 
 
换房须知 
 
  一、下列情况可申请换房: 
  1.上班路远,影响工作和休息者; 
  2.因家庭或邻居不和必须迁移者; 
  3.为照顾老小、病残需迁至一起者; 
  4.因发生意外事故,需改变环境者。 
  二、下列情况不得换房: 
  1.对现住房无正式租用权者; 
  2.拖欠房租未补交,损坏房屋设备尚未修复赔偿者; 
  3.换房后居住不足半年,又无正当理由再换者; 
  4.地富反坏分子,未经公安部门同意迁出者; 
  5.住户自搭的棚屋、接推的廊子和其他违章建筑,均不得作为正式房屋办理交换手续。 
  三、登记办法: 
  1.申请换房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户口本、住房凭证(住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的,须持单位同意换房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凡跨区换房,在现住区换房站登记;凡本区换房,在本区换房站或当地房管所登记。 
  2.凭换房登记证翻阅换房登记材料。 
  3.换房登记有效期为六个月,逾期可办延期手续。 
  4.房屋换成或中途停换的,应向原登记处声明撤销,交回登记证。 
  四、办理换房手续: 
  1.双方达成协议后,须持户口本、房租本和登记证在有关换房站或房管所办理换房协议书。 
  2.协议书须经本片房管员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有效期为一周;过期者可说明情况,补办延期手续。 
  3.在办理协议书时,换房双方均须出面,一户不能代办。 
  五、注意事项: 
  1.换房必须贯彻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准控制换房线索,干扰、破坏他人登记和换房。坚决取缔换房纤手,严禁利用换房投机取巧,赚取房屋,勒索财务,从中渔利。 
  2.换房站下班后,换房人不得在换房站门前继续集聚,以免影响交通和社会治安。 
  3.坚决打击阶级敌人或其他不法分子利用换房站进行非法活动。对坏人坏事应勇于揭发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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