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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奖励综合利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6-28 生效日期: 1979-06-28
发布部门: 山西省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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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除污染,保护环境,是进行经济建设、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业“三废”实质上是能源和资源最大的浪费。最大限度地把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起来,是消除污染,改善环境的根本途径。为了贯彻中共中央〔1978〕79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行奖励综合利用的政策,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老企业治理“三废”危害,一定要同技术改造结合起来解决。奖励综合利用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凡设计规定的产品外,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都应当看作是综合利用。不论其资金来源,规模大小,盈利多少,都应当实行奖励。财政、物资、商业、劳动等部门,要在资金、税收、价格、材料、销售、劳动力等方面,大力支持工业企业开展综合利用。 
  二、工业企业开展综合利用,资金不足时,银行应给予贷款;对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在生产初期给予五年免税;有些亏损的产品,给予三年至五年价格补贴;产品的利润在一九八五年前不上缴,留给部门、地、市和企业继续用于治理“三废”。 
  三、本企业不能利用的“三废”,由其他单位继续利用时,应免费供应;经加工处理的“三废”,可按成本从低收费。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展综合利用时也执行上述规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三废”治理所需资金,可从税后积累中按百分之五至十提取。具体安排由各级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与财政部门研究,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工业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按上述规定治理“三废”需要贷款、价格补贴、定期不上缴利润时,要办理审批手续。具体程序是:先由基层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然后由财政部门分级进行审批(县营以下企业由县财政局审批,县级企业由地、市审批,地、市级和省营企业由省财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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