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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国营小型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拍卖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1-08 生效日期: 1987-01-08
发布部门: 湖南省
发布文号:
  一、拍卖范围:边远、亏损和微利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和饮食服务业企业,其房屋、设施、家俱、用具、商品等资产,可以计价拍卖。房产权不属卖方的,应转移租赁关系。 
  二、作价原则和办法: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银行共同核定资产,根据店堂、设备、所处地段、库存商品和应负担退休经费等情况合理作价。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拍卖。所有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有困难的可以具保分期交付,价款未付清前,买方不得转卖转租。 
  三、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由主管部门收回。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要在拍卖前处理好,有些悬帐悬案,一时处理不了的,由主管部门专户挂帐。拍卖的价款,财政不收缴,由主管部门作为专项基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商业网点建设、企业多余人员的安置及悬帐悬案的损失处理。 
  四、拍卖方法:实行公开招标,叫行拍卖,防止营私舞弊。店内外的职工、社会个体以及集体企业单位均可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允许本企业、本系统职工优先中标。买主是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必须办理退职手续,一次性发给退职费。拍卖成交后,应由主管部门与买主签订契约,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原有职工根据自愿原则可以继续留店工作,由买主与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当地统筹规定交纳退休保险金。全民所有制职工,保留全民身份,连续计算工龄。职工也可以自谋职业。自愿退职的发给退职费。其余人员,由主管部门收回另行安排,开辟新的就业门路。 
  六、拍卖后的企业,买主应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和向银行、税务部门立户。 
 
 
一九八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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