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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1979)234号文件和省革委(1979)209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80-01-14 生效日期: 1980-01-14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革命委员会
发布文号:
 

现将国发(1979)234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省革委《关于贯彻国务院(1979)234号文件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革委有关指示精神,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关于印章的制发。市、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的印章,由省统一制发。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印章,由市人民政府制发。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如局、科、镇、医院、学校、人民公社、街道办事处等工作机构以及所属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由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发。市内各局直属单位的印章,由各局制发。
  对印章的使用管理要严格,各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和省革委的规定,制订出使用印章的管理办法。如机构变化,应将不再用的印章缴回制发机关。
  二、关于悬挂国徽问题。市、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都悬挂国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制发。国徽应悬挂于机关正门上方中央处。
  三、关于门前挂牌子问题。市、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各级工作部门和单位,门前均挂牌子,牌子的大小应与悬挂牌子的建筑物相适应,一般为长二公尺,宽四十公分左右,竖式,白底,黑字,宋体字。牌子的名称应与印章的名称一致。
  关于刻制印章和牌子可以先制作,启用和悬挂需待召开人代会选出人大常委及人民政府后再办。
  国务院文件(图一)至(图五)略。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印章的规定》,有些条文已经过时。现在根据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修正宪法的决议,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办法,重新统一规定如下:
  一、印章的尺度、样式和制发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六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设置的主管专门业务的领导小组等机构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六)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七)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八)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外交部制发。
  (九)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工作单位以及国营的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一律为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图八),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另行规定制发办法。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印章,冠市或县(自治县)的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四)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三、专用印章的制发
  (一)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铅印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国务院各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三)钢印和其他专用章,在名称、样式上应当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四、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于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防止作弊。刻制机关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机关的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对于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严惩。
  (二) 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于非法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五、过去有关印章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1979)234号文件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国发(1979)234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已印发各地执行。现参照国务院的规定,将各级工作部门和单位印章的刻制、印章的管理、使用,规定如下:
  一、印章规格。一律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宋体字,按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制作。除国务院已有规定者外,其他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印章,直径均为四点二公分,印章文字的排列,可视文字多少,由左而右环行(图一),如果字数较多,可再自左而右横排(图二)。
  二、单位名称。省、地、市、县(市)直属各工作部门,一般不冠“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字样,如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厅(局),山东省××地区××局,××县××局;凡属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内部机构,应冠以“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如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科)。厂矿企事业、学校、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生产大队,可称:××市(县)××厂,××县第××学,××市××区×××街道办事处,××县××商店,××市(县)人民医院(图三),××市(指省辖市)××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县××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图四)。
  三、印章制发。分别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制发。制发印章要注意保密安全。刻制印章时,制发单位要开据证明信,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查登记盖章后,方可到刻字单位办理。承担刻制印章的厂、社、店(铺),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四、印章的启用、管理、停用和销毁。印章启用,由制发部门公布,或经制发部门同意,自行公布。各级人民政府的印章和各部门、单位冠有“人民政府”字样的印章,须在召开本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人民政府后方可启用。对印章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使用印章要经本单位领导人签字批准,严禁滥用印章。如印章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或因磨损不能继续使用需要以旧换新时,应报原制发部门按规定处理。对旧印章,注明原印章的启用和停止使用的时间,缴回制发机关归档或销毁。销毁的印章应留下印模存档。
  五、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工作部门和单位大门外悬挂牌子的规格、式样、字体和色料,牌子的大小应与悬挂牌子的建筑物相适应,一般为长二公尺,宽四十公分左右,竖式,木质,白底,黑字,宋体字。牌子上的名称应与印章名称一致。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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