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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决议

状态: 发布日期:1980-05-28 生效日期: 1980-05-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了更好地调动各给政府管理财政的积极性,有利于贯彻执行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80)104号文规定,决定从一九八0年起,市对四县一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市和县(区)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省对我市规定,工商税为中央收入,盐税的百分之五十为省级收入,其余的各项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七上交省,百分之二十三留归市。根据目前企业的隶属关系,确定市和县(区)收入范围的划分是:市属企业的收入、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农业税、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没收入、其他收入和全市的盐税收入,归市级财政;县(区)属企业的收入、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农业税、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归县(区)级财政。
  财政支出,省对我市的包干范围只包括: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小型农田水利、防汛岁修经费及其他农、林、水、气象事业费,工交商事业费,县以上供销社及农机部门的商业简易建筑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城市维护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人防科研所经费,行政管理费及其他支出。
  市对县(区)除人防科研所经费外,其余均按省对市的包干范围执行。
二、分级包干的计算依据和方法。按照上述划分收支的范围,原则上以一九七九年决算的实际收入和一九七九年市核定的支出预算指标作为基数。并将一九七九年收支中一些影响较大的、一次性的、监时性的因素扣除(或增加)计算。收大于支的县(区),多余部分按比例上交;支大于收的县(区),由市给予定额补助,并按每年百分之五的比例递增。上交比例或补助定额确定后,五年不变。
三、“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以后,因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新建(包括扩建)企业的投产,开征新的税种,要相应地调整分成比例和补助定额,或者采取不变动分成比例和补助定额,由市和县(区)单独结算。由于其他经济措施,包括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调整税率和减免税收等引起的收支变化,除有专门规定者外,都不再调整比例和补助定额。县(区)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由市根据财力情况酌情给予补助。
四、实行新体制后,由各县(区)自行按排预算,要量入为出,根据当年财力的可能,首先保证必需支出的维持经费,然后再按排各项事业的发展经费。不能挤事业经费上新的生产建设项目。要留有必要的预备费,自求收支平衡。要按照规定编制预定决算并报市审批。要积极搞增收节支,全面完成上面下达的财政任务。
  六、实行新体制后,属于县(区)范围的支出,不再由市级各部门向下分配预算指标。各部门要求县(区)安排的各项事业,凡是在县(区)支出范围以外的支出,应当另外给钱;需要由县(区)出钱的项目,一定要经过协商同意,纳入县(区)计划,统筹安排。不得乱出题目,增加县(区)的开支。
  七、实行新体制后,凡属全国、全省和全市性的财政经济方针、政策、制度,包括工资、福利、物价、奖金、税法税率、开支(收费)标准、企业利润留成和各种专项基金的提取比例、生产成本和商品流通费用的开支范围等等,都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规定,服从国家计划,遵守财经纪律,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其是。
  八、本规定未尽事宜及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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