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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建委、财政局、建设银行市分行《关于天津市地方自筹建设项目试行基建贷款的几项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8-24 生效日期: 1980-08-24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80〕36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建委、财政局、建设银行市分行《关于天津市地方自筹建设项目试行基建贷款的几项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试行。 
  基本建设投资采取贷款办法,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致革。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运用经济手段,逐步改变基本建设“敞开花钱”、“吃大锅饭”的状况,在基本建设中建立经济责任制,实行经济核算。为此,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把试点工作做好。对确定的试点贷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施工力量,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年度计划时,要做好综合平衡,满足需要,保证建设进度,促其尽快建成投产,充分发挥投资效果。 
 
 
一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 
 
 
关于天津市地方自筹建设项目试行基建贷款的几项规定 
 
  根据市革委津革发〔1980〕18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报告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基本建设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对我市地方自筹建设项目试行基本建设贷款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贷款的原则和范围。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是个新事物,要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按照贷款《细则》中规定的各项条件,根据我市中、长期计划和行业发展规划,重点从轻纺工业和国计民生急需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中,选择一些投资少、工期短、见效快、利润高(或创汇多),原料、燃料、动力、厂址等建设条件基本落实的续建、扩建、改建或新建项目,经市计委、建委、建行市分行严格审定,分期分批进行试点。所有贷款项目都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二、贷款项目必须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然后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年度贷款指标按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基本建设计划执行。 
  三、贷款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止,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各贷款项目的贷款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在贷款合同中予以规定。 
  四、经济权责和奖惩。实行贷款以后,建设单位和有关协作单位,都加重了经济责任,应积极分别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严格履行。贷款单位的奖惩,按照贷款《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协作单位也应当实行奖惩,具体办法可在经济合同或协议中具体现定。 
  五、基建贷款试点的组织推动工作,由市计委、建委和建设银行市分行共同负责。贷款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经常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要对试点工作给予具体的帮助与指导,及时解决发生的问题,注意总结试点经验。试点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后,贷款单位要写出全面的总结报告。 
  六、我市地方自筹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贷款,统一由建设银行市分行掌握管理,由所属各支行、办事处办理具体发放贷款业务。贷款期间,贷款单位应向经办银行报送贷款的基本建设和生产业务的会计、统计报表。经办银行认为必要时,有权调阅有关资料。 
  七、我市地方自筹项目的贷款基金来源,主要是地方机动财力、基建预算结余和其他各项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建设银行市分行收回的地方自筹基建贷款,原则上仍用于我市的基本建设。 
  八、除上述各项规定外,有关贷款条件、依据、审批权限,贷款程序,以及还本付息办法等,均按贷款《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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