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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集体经济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发展城市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82-07-15 生效日期: 1982-07-15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82]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市集体经济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发展城市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即认真贯彻执行。
  发展城市集体经济,安置待业青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对于实现经济上的进一步调整和政治上的进一步安定团结,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全市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加以重视,块块办,条条办,大家动手,各方都来办,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纪要》提出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或指定分管工作人员,保证我市集体经济的更大发展。
 
 
天津市城市集体经济工作会议纪要
 
  市人民政府于六月十七日至十九日召开了城市集体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和市内各区、有关委、局、办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燕政同志关于《进一步动员起来,继续大力发展城市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报告。市委常委、副市长郝田役同志出席会议并讲了话。
  会议指出,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央提出的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三结合”就业方针指导下,我市城市集体经济已有显著发展,对搞活经济、方便生活、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我市城市集体经济的发展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依靠了各方面的力量。市政府明确提出“条条办,块块办,发动群众自己办,谁有条件谁来办,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办”的要求,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各部门、各单位本着“扶上马,送一程”的精神,在资金、场地、货源、税收政策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有力地促进了城市集体经济的发展;第二,着重发展了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急需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建筑业和综合利用资源的行业,以及为外贸出口和轻纺工业服务的加工业。这些集体经济单位拾遗补缺、点小灵活、门多类广、遍布全市,增加了商品流通和服务渠道,有利生产,方便了人民生活;第三,紧密地同安置就业工作结合起来。几年来共安置待业青年十二万三千四百多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三。这些青年参加集体企业后,有了一定的收入,情绪比较稳定,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些领导同志对发展城市集体经济的重要意义认识还不够高,或者怕“背包袱”;领导机构不统一,缺乏统筹规划和指导;扶持集体经济的政策还不尽完善,有的在执行上还不够落实,等等。因而今年以来,发展集体经济、安置待业青年工作进展不快。这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会议认为,我市现有城市集体经济的数量和服务范围,与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之间,仍然存在着很大差距,发展城市集体经济的门路是相当广阔的。今年,要继续兴办多种门类的城市集体经济。发展重点是:结合城市规划,继续大力发展商业、饮食业,修理服务业,尤其要注意在加强职业培训的基础上,努力发展与群众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项目,如家用电器维修、修补毛料成衣等;结合整顿外加工生产,发展为外贸、轻工服务的加工点;结合清退农民工,发展基建队、修缮队、营造厂;充分发挥集体经济小巧灵活的特点,努力恢复和扩大传统产品、短缺产品的生产,如儿童玩具、豆食制品、传统糕点、儿童食品、酱制品等。同时,还要适当发展小型客货三轮运输、托幼事业、家庭服务等等。
  要牢固树立长期的发展城市集体经济、安置待业青年的思想。发展集体经济,既要考虑城市规划和经济调整的长远趋势,又要同安置待业青年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我市今年待安置的青年共十三万八千人(含八二届高中毕业生)。其中,除升学、参军、顶替、招工可安置四万人外,计划通过发展城市集体经济再安置四万人左右(去年为三万二千人),组织劳动服务和职业培训临时安置二万人,发展个体经营二至三千人,总计六万多人。今年的任务分配如下:八个市区共安置二万人,各局系统共安置二万人,劳动服务公司、青年实业公司、工商联投资服务公司仍要积极发展,安排一批。
  为了完成上述任务,会议要求今年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发展城市集体经济的重要意义,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发展城市集体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广播、电视、报社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扶持集体经济的生动事例和典型。通过反复深入的宣传,继续肃清“左”的影响,纠正轻视集体和服务行业的旧的观念,鼓励广大待业青年乐于到城市集体企业中去就业。
  二、继续发挥各行各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坚持“扶上马,送一程”。凡是有安置待业青年任务的部门、单位,都要继续积极兴办各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有条件的自己办,条件不够的联合起来办,有场地的出场地,有资金的出资金,有活源的提供活源,有管理和技术力量的提供管理、技术力量。各单位兴办新的集体企业,要切实贯彻“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原则。注意做到投资少、见效快,规模小,经营活。新发展的集体经济单位,可以聘请一些生产、经营的骨干,但重点是安置待业青年,待业青年至少应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要采取多种途径解决经营场地问题。除市里正在统一规划准备修建的网点外,根据不影响城市规划、交通、市容的原则,要充分利用闲置的人防工程和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院校较长的临街围墙内空地,破墙建点。新建居民区新建商业网点,要拿出百分之五十交由城市集体企业经营,其中规模较大的,允许分隔成块,分给几个集体单位经营,或办前店后厂式的企业;规定由国营商业部门经营的那部分网点,如在三个月之内不能开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也可改由集体企业经营。老城区商业网点极缺的地方,经区政府统筹规划,可在较宽的边道上搞一些整齐美观的活动网点,此类网点在免税期间免征占地费。还要采取沿街居民用房加层、封“盲肠路”、开辟步行街、用房屋调换已改做宿舍的原商业门脸等方法,增设一些商业服务点。
  经营场地由各市区人民政府会同各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解决,有争议的,报市城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审定。
  对于城市集体经济的物资、货源供应,总的精神是和国营企业一视同仁,并给予适当照顾和支持。(1)新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所需的一、二类商品、物资,按隶属关系分别纳入主管部门和市计委的计划,建立正常的供应渠道;三类物资和允许进入市场的一、二类物资,经主管部门批准,集体企业可在当地或到外地采购。今年我市社会商品零售额计划比去年增长二点九亿元,其增长部分的一半,要通过增加对城市集体经济货源供应的办法完成。(2)国营商业批发部门对于紧俏商品,要依据货源情况,按零售额制定供货比例,比例数字要公开,对集体企业要积极支持。(3)对已建立的较大的集体所有制的服装、食品加工企业,要保证供货供料。(4)由本市进货的一、二类商品、物资(包括制成品),以及地方财政补贴商品,集体经济单位一律不准出市销售。国营商业和物资部门要统一确定禁止出市目录。
  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发展城市集体经济提供活源。市经委、市进出口委、市集体经济办公室要尽快研究外加工活收回问题,制定出控制外加工活的具体办法。一轻、二轻、冶金、纺织、化工、一机、二机、医药、外贸等局要迅速摸清现有外加工活的底数,分门别类地制定出今年收回外加工活的规划和措施,并在八月中旬以前报到市经委、市进出口委和集体经济办公室。对农民工由建委和劳动局分别清理,要做出计划,分年完成。
  关于资金问题,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国家支援资金包括:国家今年下拨给我市的安置就业经费中拿出五百万元,地方机动财力借支三百万元,总计八百万元。原则上按每安置一名待业青年补助二百元的水平(可机动使用),这些经费为无息借用,三、五年内还清。二是,由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自行筹措一部分。国营企事业单位扶持兴办的集体企业,自有资金不足时,允许从预算外资金和包干结余资金中有偿借支。三是由参加集体经济的待业青年采取入股分红的方法,自筹资金。四是由银行贷款,低息优惠,给以支持。
  四、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现有城市集体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方向是,逐步贯彻“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原则。整顿的主要内容包括:端正经营方向,加强领导班子,健全规章制度,调整收益分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建立党、团、工会组织。对国营企事业单位扶持兴办的集体企业,要清产核资,订立合同,从国营企业借用的设备要限期偿还或交纳租赁费。
  五、加强领导。发展城市集体经济、安置待业青年是一项经常性的长期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各区、局都要有一位区长、局长分工负责这项工作,摆上工作议程,做到有规划、有措施、有检查,保证任务落实。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市区政府要尽快建立区集体经济办公室,编制七至九人,在本区现有编制内自行调剂解决。市、区都要筹建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在区联社建立之前,由区生产服务管理局或相应的机构负责区街集体经济的业务管理。原区物资站应尽速交归本区集体经济主管部门,统管集体企业货源和物资的统计发放。各企事业局也要设立相应的机构,或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推动本系统新发展的集体经济的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近几年来,我市城市集体经济发展很快,对搞活经济、扩大就业、方便人民生活都起了重要作用。为了鼓励、指导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现对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登记、起照
  凡已有生产经营场地、资金,已确定生产产品、经营项目以及企业领导人员的新办集体经济单位,经区、局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到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时,在经营范围上,要适当放宽;手续要简便,使其尽早开业。
  二、银行开户、贷款
  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凡具有一定自有资金、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件连同本企业的印鉴,到临近人民银行申请开立帐户。
  集体所有制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的,可按银行有关规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和中短期设备贷款。设备贷款,应由企业从设备投产后所增加的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中归还银行。
  银行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贷款要按规定给予优惠待遇,并在结算、现金管理等方面,给以适当照顾。
  三、商品供应
  商业批发部门对城市集体所有制商业,要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在货源供应上要和国营零售商业同样对待。
  (一)凡货源充足的商品,国营批发部门要敞开供应,允许自由选购,不搞搭配。
  (二)对于紧缺商品,在分配品种、规格、数量等方面,要合理分配,不得低于国营商业的供货水平比例。
  (三)凭证、凭票供应的商品按网点所承担的居民人数,切块供应。应由主营公司先拨给一定数量的货源铺底,随后即可凭销售回收的票证进货。
  (四)属于价值大、技术性强的高档商品,如电视机、录音机、照像机等,城市集体所有制商业在资金、设备、维修技术等方面有条件经营的,也应和对待国营企业一样供货。
  (五)凭证限量供应的自行车、缝纫机和化工危险商品,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暂不经营。
  (六)集体所有制饮食行业在初办期间,国营各供货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和照顾。食品加工所需粮食、肉类(猪、牛、羊肉)、鲜蛋、食糖等供应办法,由粮食局、二商局等部门拟定。
  (七)为群众加工、修配、服务所需材料、辅料、配件,凡属商业部门供货的,要按计划,积极安排供应。
  (八)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除在国营批发部门进货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到贸易货栈、农村社队、工厂企业自行采购农副土特产品和工业部门自销的产品。
  四、物资供应
  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所需的一、二类物资,要分别纳入主管区、局和其他部门的计划。三类物资和允许进入市场的一、二类物资,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在市内或到外地自行采购。在同时、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应尽先从市内采购。
  (一)为其它部门加工生产或承包修建工程所需材料、辅料,由委托加工、修建的单位负责供应。
  (二)集体修配服务行业所需材料、配件,由物资部门供应的,要专项安排供应。
  (三)自产自销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产销正常,产品质量稳定的,所需要的原料、材料、设备以及基建维修、技措技改所需材料、要与国营企业同样归口纳入计划,由计划物资部门统筹安排。
  (四)国营企业的边角余料和废旧物资,凡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所需要的,各级物资回收部门要本着“先利用,后回收”的原则,优先供给集体所有制企业。
  (五)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修配所需要的燃料、电力,由市、区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核量供应。
  五、物价管理
  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物价管理的规定。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自产自销的产品,凡应执行国家统一价格的,应区别不同销售对象,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应由主管上级报区物委评定最高限价。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其它部门生产加工的价格,双方要公开成本,本着互利的原则合理作价。委托加工单位,对加工单位除补偿正常费用开支外,要给以应得的合理收益。工艺复杂、有特殊要求的,其加工价格应适当提高。
  (三)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的国营商业供货的商品,要执行国家规定的批发价和零售价。
  (四)集体所有制饮食业,要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的综合毛利率;具有特殊风味的食品,可以质论价。
  (五)修配、服务、运输、修建等行业,要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收费;顾客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议价收费。
  (六)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自采自销的三类农副产品,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议定销售价格。
  六、减免税收
  为支持、鼓励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发展,在税收方面给予适当减免。
  (一)对于为安置待业青年新办的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月份起,对其实现的利润,免征工商所得税二至三年。其中从事劳务、修理、服务的,其业务收入,免征工商税三年。
  (二)各企业之间、街道之间、企业和区街之间,为安置待业青年联合新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按上述规定免税。
  (三)原有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当年新安置待业青年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六十(含百分之六十)的,免征工商所得税二至三年;当年安置待业青年不足百分之六十的,经区财税部门核实批准,可减征所得税百分之五十。减税期限不超过三年。
  (四)新办的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批准减征、免征的税金,要作为积累,不得用于职工分配。
  七、积累与分配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积累与分配问题上,必须要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首先要按照规定缴纳工商所得税和向上级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企业按期纳税和上交管理费后的分配,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和分红的比例。
  公积金主要用于本企业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偿还贷款;公益金主要用于举办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分红指职工股金和劳动分红。股金红利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五,劳动分红不超过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多余部分转入公益金。
  此外,新办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减免税期间,也不缴纳5%的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
  八、工资、福利
  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反对分光吃净。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条件。采用适当的工资形式。职工的工资收入要随着企业经营效果和个人劳动成果的大小而浮动。在保证税收、企业增加积累的前提下,个人可以适当多得。生产经营好、收入高的单位,其职工工资收入也可以略高于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
  职工奖金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定适当的金额,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发放。
  职工劳动保险,要根据企业自身经济条件,量力而行。条件具备时,要尽先解决职工迫待解决的一两个问题(如疾病、伤残、产假待遇等)。有关部门,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可行的城市集体企业的劳动保险制度。限于新建集体经济的积累有限,而且参差不齐,因此要分行业、分企业定,不要强求统一。
  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口粮补助,自行车、缝纫机等票证发放,要和国营企业职工同等对待。具体办法,由粮食局、一商局制定。
  九、劳动保护
  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创造安全卫生条件(如通风、照明、机械设备、工具安全装置等),坚持安全操作规程。对职工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并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做好企业安全工作。一旦发生重伤、死亡事故,要及时报告主管上级和区劳动部门。r>  集体所有制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工生产、工作所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有关部门要列入计划,拨给劳保用品指标,保证供应。
  十、经营场地
  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各机关、部队、学校,都要积极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在符合城市规划、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的原则下,由各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统筹安排,以解决发展集体经济的场地问题。
  (一)市内各区要根据不同条件,恢复开辟一些商业街、步行街或传统市场。
  (二)企事业、机关、部队、学校较长的临街围墙、大院,可以“拆墙让院”。
  (三)可以用于兴办集体经济的闲置的人防工程,可设置生产、服务网点。
  (四)园林部门可在公园内,按规定自行或与其他部门联营设立商业、饮食、服务等网点。
  (五)今后新建住宅区的商业、服务网点,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交由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新建住宅区的商业、服务业网点,如国营企业在三个月内不能开业的,可经区政府批准,给集体所有制企业组织待业青年经营。规模较大的国营商业网点,还可以分割成几块,交给几个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
  (六)凡符合三不影响的要求,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在较宽边道上经营的车、棚、亭、摊,在免税期间一律免交占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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